互联网世界如何实现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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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互联网时代下的便利隐藏着侵犯公民权利,致使人民财产损失等问题,尤其是徐玉玉案更是引发社会舆论对于电信诈骗事件的普遍探讨。在本文中将会就互联网世界如何实现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 电信诈骗 互联网 隐私权
  作者简介:乔鹏华、马宇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78
  继徐玉玉及大学生宋振宇遭电信诈骗猝死后,9月1日,广东揭阳市一女大学生被骗光近万元学费和生活费后跳海自杀,使得电信诈骗成为公众舆论热点。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根据最近新闻显示,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国内就有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高达915亿元 。这样的结果简直令人瞠目,与此同时,将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暴露无遗。那么,在相当普及的信息化社会里,如何才能实现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概念
  隐私权是基于人类对自身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和民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并取得宪法的立法保护,其内容真实而隐秘,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随着当今社会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隐私权的客体内容不断地延伸并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虚拟性,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遭受着巨大的威胁。由爱德华·斯诺登 引出的美国“棱镜计划” 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对于公众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讨。国内而言,愈演愈烈的电信诈骗案更是引人瞩目。
  据报道,今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迄今为止,单笔被电信诈骗最大金额达到1.17亿元;仅一款手机安全软件今年8月一个月就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4.3亿次,其中诈骗电话4.45亿次 。社会现象必然是对社会事实的反映,社会事实可以从社会现象中抽象的总结出来。即便数据再无情,其是事实的本质不会发生丝毫变化。从数据来看,电信诈骗案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犯罪当中的重要类型。侦破电信诈骗案件,清理互联网世界,打击此起披伏的电信诈骗刻不容缓。
  二、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分子可以准确说出受害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学校,正因为如此,才得以消除受害人的戒备心,从而一步步的完成作案事实。如此精确的诈骗行为,让人防不胜防。那么,嫌疑人是如何得知受害人个人信息的?大量的个人信息泄漏并通过“黑市交易”,骗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行骗对象的信息。据透露,网上购买个人信息既便宜又没有难度 。
  从当前的电信诈骗案来看,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作案人非法获取普通民众的个人信息。作为电信诈骗案件的源头之一,防止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首要条件。
  三、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目前而言,在我国民法领域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非常有限。就《民法通则》来看,其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将隐私权归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领域。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可以看到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即:“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两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性解释,虽然对公民的隐私权有一定的保护性。但是,上述规定虽然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却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归属于名誉权的范围内,与现实存在的急切需求相比,有些滞后。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随后制定出台《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此之外,刑法领域的相关立法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然而,刑法修正案虽然将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入罪,但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从频发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此类犯罪具有立案难、取证难、追捕更难的特点,因此仅仅具有刑法修正案的原则性规定难以解决目前现实需要的问题。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大多是在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的范围内提供间接保护,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直接保护。这与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极不相符,也与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现实需要不相符。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多年来,我国一直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也未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国家层面,这加重了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所要面对的一个不争事实是不法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相当低廉,这也是当今社会诈骗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四、我国关于加强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制度
  从一系列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可以看出, 犯罪嫌疑人屡次轻松实施犯罪行为并得逞与其轻松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看,某些单位或个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销售牟取暴利。究其原因是我国没有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规。   正如洛克所言:法律消弭自由纷争之间最有效的手段在于划清他们的边界。只有法律划定了界限,义务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不触碰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边界 。因此,我国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划清收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与义务、非法与合法的界限,明确规定定罪量刑的内容。对于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主题不仅要其在民事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不法分子更是要坚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以美国为例,其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立法保护,如《隐私权法》、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基于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放任自由竞争采取宽松政策的基础上更推崇行业自律并作为首选措施,如行业指引倡导、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个人隐私偏好平台)、安全港模式(身份保护器)等。
  (二)加强网络监管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市场缺少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环境,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等机制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政府不得不担负起主要的监管职责。加强网络监管,预防互联网犯罪也是政府的职责。
  政府应该加强网络监管与执法力度,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有效监控网络侵害个人隐私的不法分子,并对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各个公安管理机制要定期对网络运营商、网站、中介机构等与网络隐私保护紧密相关的机构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从而在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事件,也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必要措施。
  (三)依法推进实名登记制
  在我国电信业务发展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了规范电信领域的规范化发展,一直要求各电信企业实施电话用户实名制。然而,移动通信预付费业务的出现,使得各电信企业在发展预付费移动电话用户的激烈市场竞争中,为追求收益和电话用户的数量,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用户实名登记的要求。从而,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未实名登记用户,这也是校园电信诈骗的原因之一。
  电话实名登记制度的内涵在于,每一个电话用户入网或办理业务时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其目的在于保证信息传播的各个环节可以有效的辨别用户身份,从而对实施电信诈骗的不法分子产生一定的威慑效果。电话实名制是利用科技手段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途径,依法推进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将会有效地遏制电信诈骗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普及互联网防范侵权知识
  在互联网世界,愈来愈多的人们热衷于各种社交、购物、消遣平台,殊不知正是这些行为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个人的隐私。因此,加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加之,互联网世界具有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提升了弥补隐私泄露的工作难度。因此,谨慎使用互联网技术,保护个人的隐私就成为预防电信诈骗的重点。在预防电信诈骗的过程中,公民应该自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徐玉玉案件警示当代大学生们,更要学会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要学习课本知识,更要参与社会实践,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努力汲取社会经验。另外,公安司法机关应该总结经验,并且及时向公众普及互联网防止侵权知识,有效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五、结语
  社会由无数的个体组成,其目的不外乎借助集体的力量提升自己的生存和生活能力,社会与个人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古往今来,为了实现社会和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建立了一系列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则,因为关乎整个社会的和平与稳定,赋予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原因,准则和规则是绝对不允许被践踏的。
  反观当今社会,电信诈骗案如此频发,以至于产生如徐玉玉一般的惊天之案。我们在惋惜一个风华正茂的生命离开人世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繁荣的经济背后掩盖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我们不禁要问一下自己,为何?这世间竟有诈骗之事,利用着无数人的信任,一遍又一遍的冲击着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信任。难以想象的是,犯罪分子的“取财之道”在这五千年文明熏陶过的土地上肆无忌惮的伤害着每一个受害人的心。其之心,可叹,更是可恨!
  愿徐玉玉似的惨案将会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不会再次出现,不仅仅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个人,还需要整个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打击电信诈骗案件,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注释:
  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
  郑彦.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通讯世界.2016(8).
  引自百度百科.
  “三大运营商出招:精准拦截狙击“5.0版本”电信诈骗”新民网.http://www.byylb.com/kuaibao/toutiao/14878.html.2016年9月25日最后下载.
  “徐玉玉案疑犯分工明确 按‘剧本’行骗”新京报.http://tech.qq.com/a/20160923/007 322.htm 2016年9月25日最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胡梦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2.
  参考文献:
  [1]曾璋勇、杜斌.新媒体环境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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