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刍议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evens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领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所体现的保障人权,减少审前羁押的价值理念,在深刻理解该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要客观地看待羁押必要性审查所面临的困境,从适用案件的选择、羁押替代措施的完善以及部门之间的衔接等方面逐步从试点走向成熟,进而全面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路径
  羁押一般指“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诉讼程序之进行及刑之执行而对被告所施行之自由之剥夺”。[1]而由于羁押具有在判决其有罪之前就先行剥夺他人自由的特性,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根据人权保护的原则,其必须被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下。而对其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的审查,就是我们所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长期以来,与国外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的理念相左,在我国,羁押一般作为逮捕强制措施的附随后果而存在,羁押的期限往往与办案期限重合,于是导致了审前羁押率较高,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不利于刑诉法保障人权理念的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一个法律条文的形式初步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超期羁押、滥用羁押措施等状况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无疑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涵有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深刻解读现行法立法价值和目的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克服司法实践中运用该制度的一系列困难,充分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价值。
  一、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实施的成本问题。刑诉法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其延伸检察职能的又一重要内容。但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该制度实施的成本问题。首先,法律未明确羁押必要性的条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有可能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盲目性,增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导致工作效率降低;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为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无论在哪个阶段,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都离不开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意味着,三个部门面临着工作的衔接问题,相互之间如果衔接不当或各有立场,则会拖延诉讼效率;最后,涉及对在押人员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侦查能否继续有效进行的问题。[2]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变更为取保候审或其他非羁押措施,对于侦查机关是一种风险的尝试。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失误,导致强制措施的不当变更,会给侦查机关的继续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前期固定的证据也有可能被推翻,尤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的可能性相当大,因此在实践中面临着侦查成本上升的问题。
  (二)逮捕与替代措施之间的衔接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对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但检察机关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即犯罪嫌疑人符合不再羁押的条件,但却不能满足所变更的强制措施的要求,导致出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带来的尴尬。例如: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必须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提供足额的保证金。但是作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许多都是外地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往往来自贫困偏远地区,家庭经济状况极端贫穷。相对于本地人员来讲,这些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足额保证金,更没有合适的保证人能够履行保证责任,因此无法满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3]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面临着非羁押措施的改革和完善。
  (三)逮捕与羁押分离可能面临的风险。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4]也就是说,我国原来的逮捕与羁押效果重合主要目的在于控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顺利侦查和交付审判以及防止其再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目的则是实现逮捕与羁押的相对分离,在逮捕后,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本身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有可能出现脱保等问题,不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也会给办案机关带来工作上的困难。
  在我国,脱保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外地人的脱保情况要比本地人严重的多,因为对于逃跑的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其所面临的制裁包括:一是来自成为在逃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由于被通缉所造成的客观压力,譬如在住宿、就业等方面的限制;二是对于适用财保的没收保证金;三是对于适用人保的处以罚款。[5]虽然这些制裁措施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某些犯罪嫌疑人仍然愿意付出“代价”实现“自由”,而一旦嫌疑人逃跑,再进行抓获便会难上加难,且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无疑是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检察机关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路径设计
  (一)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从诉讼阶段和职能分工角度上分析,单一部门并不能满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要求,因此要在明确各阶段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侦查监督职能的一部分,应由侦监机关对审查把关,防止逮捕羁押的滥用。另外,这一制度也与侦监部门负责的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工作相衔接。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诉讼监督是公诉部门审查的重要内容,此时应由公诉部门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至于监所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所起的作用虽不及上述两部门,但被逮捕人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其被羁押场所均为看守所,检察机关监所部门能够实现全阶段的“覆盖”,监所部门可以提供被逮捕人在看守所的表现及悔罪情况,作为羁押必要性判断的参考之一。在明确个部门职责和审查重点的同时,要想有效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需要树立检察一体化的理念,在检察一体化背景下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随着三个不同诉讼阶段的深入,及时进行沟通和联系,从犯罪嫌疑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综合衡量羁押的必要性。   (二)综合衡量,慎重选择适用的案件范围。刑诉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规定上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审查对象应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后果是采取非羁押措施,存在一定程度的办案风险,因此要把案件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尝试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对于累犯、惯犯以及其他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携凶器伤人等恶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应绝对排除。对于案件适用的范围确定,应依据现有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对于过失犯罪、故意伤害(轻伤)、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开展试点工作,待运行模式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罪名的案件。
  (三)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后期保障。要想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必须进一步完善其制度的后期保障,即完善逮捕变更后的非羁押措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率低,也是导致我国羁押率高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的现象。针对某些具有轻微刑事犯罪的外地人,对于其有固定处所的,应适当降低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适当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但由于“脱保现象”严重是直接阻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对于拟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会逃跑作出预判,还要综合衡量其是否会影响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注释:
  [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2]主题研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与实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0卷第6期,2012年12月。
  [3]田向红、马驰,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诉讼监督职能的延审。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23页。
  [5]宋英辉:《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载《法学》2008年第 6 期。
其他文献
摘要:好的惩治手段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综合性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环境。为了更好的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罚代治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非刑罚措施,其不仅充分发挥了环境犯罪刑法的作用,而且还能保障被破坏的环境能逐渐得到治理与恢复。  关键词:环境犯罪;非刑罚;治理与恢复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当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
期刊
征地拆迁是一个地方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程。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随之而来的征地、房屋拆迁也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职务犯罪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发生,征地拆迁已经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高发领域。征地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上访、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重点工程的推进。目前,由于我国关于拆迁立法不够系统完善,使得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
期刊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化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各类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取证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与积极作用已得到认可。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它的高科技性、隐蔽性和易篡改等特性,要求侦查人员在证据的获取、储存、传输和分析过程中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关键词:新刑诉法;电子证据;完整性研究  一、电子证据完整性研究  (一)电子证据完整
期刊
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自2008年以来,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72件92人,其中商业贿赂案件52件64人,所占比例高达69.6%。当前商业贿赂案件高发的态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从其构成要件进行
期刊
摘要: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聚合辐射作用正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相应的法治化保障水平并不能与上述客观发展相适应,当前,中央又多次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如何通过农村法治化体系的建立来进一步发挥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助推作用,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解决此难题的一种有效、合理方式。本文欲通过对法律援助介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法治体系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在归纳、总结
期刊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近几年来,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日趋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但与公安部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认真对待和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改革和完善公安执法体制和机制,使公安执法真正走向法治执法的目标势在必行。现针对
期刊
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运行成本,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审前捕后羁押必要性的执行主体,在检察系统内部还存在一定分歧,亟待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框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操作方式;此外,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及主要案件类型也应作出一定限制。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执行主体;审查程序;案件类型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羁
期刊
案情: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许某、王某等多人打算晚上至淮安市淮阴区某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偷电缆,即与某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约好,晚上由陈某开车去收。陈某担心一人拖不了这么多,又找了另一废品收购站的朱某,说晚上有人到电厂偷电缆,问朱某收不收,朱某为了赚钱,答应和陈某合伙收购。当晚,陈某、朱某开车前往电厂墙外附近等候,当时许某等人早已进入电厂盗窃。许某等人从电厂内盗出电缆69.9米,价值人
期刊
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逮捕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不仅细化了逮捕条件,还从制度设计上推进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在限制逮捕必要性裁量权、防止逮捕权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条件的变化,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经过近半年的实践,新法适用引发的新问题逐渐浮现,本文通过对逮捕条件修改的理解,结
期刊
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全文播发。《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概念,称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对警察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本文将从警察执法的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浅析建设“法治中国”对警察执法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警察;警察执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