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对策

来源 :行政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dison_you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社会管理的新格局,使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成为必然。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吉林省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建立体制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等相关对策。
  关 键 词:政府职能;社会组织;转移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1-0012-04
  收稿日期:2014-03-20
  作者简介:刘鹏(1980—),男,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行政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刘双丰(1979—),男,吉林松原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妇女干部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课题“吉林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QN10。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好协同作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充分表明,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中,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已成必然趋势。
  一、吉林省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现状
  吉林省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采取多种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让更多的社会组织以合法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中来。
  (一)制定了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
  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是促进其承接政府职能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吉林省民政部门立足省情,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工作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将社会组织的培育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大局之中。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逐步放宽了社会组织登记条件
  2012年,吉林省民政厅下发了《直接登记试点方案》,在省级和延边地区,围绕民政工作领域的社会养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直接登记试点工作。对社区社团、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坚持登记和备案并存。结合长吉图先导区建设,向长春市、吉林市和延边州下放了外埠商会的审批权限。通过这些措施培育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当中。到2012年末,吉林省共有14969个社会组织,包括5413个社会团体,400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3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60个基金会,3868个社区社团。其中,省级社会组织983个、市级3268个、县级10718个,全省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10.07万人。[1]
  (三)逐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既能加快政府职能转移,推动高效资源利用,也可以促使社会组织又快又好的发展。在2012年和2013年的中央财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吉林省有6家社会组织获得立项资格,共得到中央资金460万元。2012年10月24日,吉林省民政厅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围绕社会救助和社区养老工作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在《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财政资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知》中涉及到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四个项目。吉林省用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经费由省级财政拨付资金90万元。
  二、吉林省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在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方面虽然已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量有待增强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
  1.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现了管理队伍力量薄弱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目前,吉林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专职工作人员仅有59人,管理人员与社会组织的比例为1:253,与全省14969个社会组织的管理任务很不适应。吉林省民政系统设立的独立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仅有29个,占民政部门总数的41%,其余都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吉林省只在省厅和长春市设立了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但未增加人员编制,只是在民间组织管理局加挂了一个牌子。
  2.对业务指导单位没有硬性规定,导致业务指导单位对社会组织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有利于本单位利益的就管,不利于本单位的就不管等一系列问题。
  (二)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1.不愿将政府职能转移到位。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制度化建设能否为社会组织发挥功能和作用让渡空间,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目前,吉林省大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事务还都是由政府和事业单位承办,使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领域有限。由于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使得一些政府部门还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事务,不善于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甚至个别职能部门不愿放权,更不愿意放弃附着在权力上的利益。   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为:一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投入不够。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撑,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其他省份相比,吉林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投入非常有限。二是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拓展。2013年,吉林省已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只涉及到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四个领域,在其他领域,如医疗卫生、环境污染、就业等社会管理重点领域涉及较少。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缺少法律支撑。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出台了指导意见,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细则并依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能力有待提升
  1.社会组织内部需要规范治理。目前,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制度还得不到有效落实;有的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特点体现得不明显,有些社会组织甚至变相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有的社会组织不按章程开展活动,超范围和违规活动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缺少管理制度、活动经费、活动场所以及高素质和专业性人才,没有进行相应的培训;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单一,慈善捐款不足等原因,使得多数基层社会组织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思想,其成员的团体意识不强,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较弱,处于无序管理状态。
  2.社会组织服务方向受制于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有财政投入的支持,而社会组织受制于经费来源,只能在政府财政投入领域开展服务,因此,社会组织服务方向往往跟随政府投入的指挥棒发生变化。虽然很多有实力的社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不同层面承接了政府职能转移出来的工作,但多数的承接形式都是接受政府委托,并且承接的项目比较单一,没有形成经常性的合作机制。只要项目一结束,社会组织的一项业务也就随之消失了,这显然对社会组织的持续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受不同社会组织获得资源能力的影响,社会组织及其捐助者经常集中在少数特定的次级群体,因而忽视了有其他需要的社会群体,既留下了服务缺口,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促进吉林省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建议
  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是由管制型向治理型,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只有把社会微观管理的权力还给社会,由社会组织把政府转移出来的微观职能承接过来,才能实现“全能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因此,要增强政府职能转变意识,为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事项,营造良好的环境,尽快将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转移给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担。
  (一)营造有利于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良好氛围
  1.提高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认识。当前,吉林省的社会组织已进入快速成长期,这也是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领导与管理的关键时期,因此,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治上认可社会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吉林省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已经不允许社会管理再采取一元化的政府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必须转变观念,消除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的越位、错位的弊端,在社会组织能够发挥更好职能作用的领域采用相应的措施加快政府职能转移速度。二是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当前亟待寻求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地位的途径。比如: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社会管理权利和义务,在各级政协会议中为社会组织代表预留席位等。
  2.增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力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阐述了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需要完善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一是应该增加吉林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的数量。根据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按照工作任务和社会组织数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特别是要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二是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要保证对其税收的优惠,凡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都享有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治理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约束,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三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背公益性行为的社会组织,不但要取消其公益资格,还要在登记管理方面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
  ⒊推进政社分开,强化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深入推进政社分开,在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权界的基础上,把应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移出去。政府逐步放手,让社会组织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让社会组织深植于社会各行业,日趋理性,进而逐步形成“强政府——强社会”的双强发展模式。具体来说,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应在办公、人、财、物等方面“脱钩”,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社会组织获得个人利益,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保证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独立法人地位。
  (二)完善吉林省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体制机制
  ⒈完善吉林省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政府采购的一种新类型,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新方向。根据已有的购买制度要求,吉林省各级政府部门应细化购买名目,将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之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指导意见》编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书,明确购买事项和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通过跟踪检查、评估验收兑现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能够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登记管理机关要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在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活动中,必须坚持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要以公众需求为一切购买服务的依据,其中,关于重大的民生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的领域应该包括市政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非基础性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性公共服务、技术性与中立性公共服务以及其他适宜向市场购买的服务。要由政府确定合理价格,以“合理利润、合理负担、调节需求、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为原则,优化运作流程管理。[2]   ⒉建立吉林省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长效承接机制。政府要清晰界定职能边界,同时按职能设计管理机制,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一是要由吉林省省级政府通过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做出规范性要求。吉林省的各市、县(市)政府要配合吉林省发改委和吉林省编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对各部门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公开政府制定的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引导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具体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专业服务职能。二是根据吉林省各级政府职能转移项目和本地区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可行性年度转移计划,由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竞争选择职能转移的具体承担者并进行合约管理,将年度专业计划与财政预算挂钩。吉林省各级政府要协调省财政厅列支专门足额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专项工作经费,并部署各地财政部门据实列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所需经费拨付办法,以保障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资金。三是由政府职能转移的各部门制定职能转移项目的执行标准并确定评估程序。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定期报表制,即月报、季报或年报的定期报告制;明确服务质量责任制,签订服务质量责任书,实行服务者负责制;建立服务对象监督制,服务对象可以随时反馈服务质量情况,督促服务提供者改进服务质量;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对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后果做好应急预案。鼓励发展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进行评估与验收,确保服务项目的质量。在确保政府不侵犯第三方组织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其性质、宗旨、作用以及设置条件;建立专业评价组织和评价专家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将评价组织的状态数据、评价方案、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等信息进行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提升吉林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能力
  ⒈各类社会组织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社会组织要承接政府职能就需要其自身有较强的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优化的组织结构,是保障其能力提升的前提。此外,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还要统一规定其业务范围、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规则。
  2.做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内部的党建工作,确保社会组织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以登记管理机关为依托,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凡是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都要组建党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发挥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3]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提升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的决定性因素。为此,在社会组织中应逐步实行社会工作者资格认定及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社会组织人才向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发展。制定专职工作人员职业标准,规范职业操守,严格审核入职人员资质。成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社工师协会。借助高校力量,建立社会工作督导制度,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吉林省民政厅编.吉林省民政统计年鉴(2013)[M].吉林省民政厅内部资料.
  [2]王浦劬等著.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3-39.
  [3]苏勇耐,黎本寿.完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的着力点[J].中国民政,2013,(01):47.
  (责任编辑:牟春野)
  A 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s of Promoting the Transfer of Jilin
  Province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Liu Peng,Liu Shuangfeng
  Abstract: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has established the new pattern of social management,which makes promoting the transfer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social organization inevitable.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faced by Jilin province government in the transfer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at the present stage,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to raise the awareness,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to establish the system mechanism,to enhance the abil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etc.
  Key words:government function;social organizations;transfer
其他文献
摘要: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路线贯穿于整个社会治理的始终。本文从“善治”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善治”、群众路线以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联系。提出应在“善治”理念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从社会治理的前提、基础、关键、本质、重点、核心六个方面重构社会治理的对策。  关键词:善治;群众路线;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6-0049-05  收稿日期:
期刊
摘 要:随着家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日益增强,我国家族企业内部纠纷已经不再是婚姻、家庭内部的事情,它关涉企业的发展与壮大甚至存活。本文认为,家庭财产与企业资产的混同,家庭生活与企业生产的重叠,个人投资与家庭投入的模糊,体力付出与脑力贡献的混淆等是家族企业内部纠纷产生的根源。因此,资产归属的事先明确是避免家族企业内部纠纷的关键。  关 键 词:家族企业;个体经营;产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F270
期刊
摘 要:新经济的动态竞争是一种良性循环:创新激励竞争促使其追求垄断地位,而竞争和垄断又会进一步激励创新。对新经济运用反垄断既可能会削弱或阻碍动态竞争,又可能违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追求。从最近美国与欧盟对谷歌搜索行为发起的调查来看,执法者对新经济适用反垄断传统标准的态度显得更加灵活和谨慎。  关 键 词:新经济;动态竞争;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
期刊
摘要:近年来,广场舞已成为城市居民最常见的健身方式之一。但广场舞带来的噪音污染却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侵害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权。本文从生活环境权与忍受限度论入手,结合日本的相关学说和判例,探讨我国公民如何通过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等途径实现侵害生活环境权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环境权;广场舞;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生活环境权  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
期刊
摘 要:当前,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利用网络进行反腐是对廉政建设的重要补充。网络反腐的诸多特点使其成为网民热衷的监督形式。解决网络反腐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网民素质的提高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共同努力。  关 键 词:廉政建设;网络反腐;反腐败;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034-04  廉政建设和
期刊
摘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是全球反垄断领域的重要关切,也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可靠保障。良好适中的透明度是各国和地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不懈追求。本文界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基本内涵,探讨了其理论基础,分析了其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并指出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
期刊
摘要:对于法人类学而言,社会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对社会平衡稳定而言意义重大,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纠纷是主体间均衡状态的秩序倾斜,研究纠纷的发生、成因及解决方式是法律研究新的命题和方向,这样的研究成果会成为社会变革的导火线或动力。对于纠纷的解决,规则制定尤显重要,但规则又与权威、文化等要素息息相关。藏区存在特殊的高僧解决民间纠纷的模式,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藏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解答了霍布斯提出
期刊
摘要: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安全港条款作为有限责任保护的特殊制度本应成为有限合伙人恪守的底线,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展的独特个性,安全港条款并未很好的在我国的实践中开花结果。在这一情况下,对于安全港条款从拓宽适用范围、建立刺破合伙人面纱制度以及建立相应的执业保险等角度出发进行重新构建成为必要。有限合伙人对于管理权的干涉极易导致有限责任之否认,安全港条款的重构,无疑会大大降低有限合伙人管理基
期刊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或法学学科方面研究公司社会责任应立足于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可划分为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和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应在公司法上实现体系化,即公司法总则设置针对所有公司的社会责任条款,公司法分则设置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体系化  中
期刊
摘 要:乌木归属引起的纠纷,近两年成为又一研究话题。乌木有着特殊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中应归为埋藏物。对于《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主埋藏物归于国有的规定,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值得考量。这种归于国有的规定,不是一般的先占制度中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埋藏物的权利衍生,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构建。经历过分配后的所有权不应存在优劣之分,分配的立法逻辑亟待变革。  关 键 词:乌木;埋藏物;立法公有制;主权占有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