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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还不够大,不能形成一定的监督态势,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主要原因在于案源缺乏。2006年孟津县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5件,2007年共受理13件,2008年共受理7件,该院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法院因素。
1.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大量采用调解结案的方式。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稳步提高,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案件总数有所减少的情况下,更多的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民行检察部门的案源影响很大,因为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申诉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一般的调解案件也不在民行检察部门的收案审查范围内。如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200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25起,其中212起调解结案,占到案件总数的65.%。
2.中级法院的二审改判率逐年提高。孟津县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率呈上升趋势,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率也随之提高。如孟津法院城关法庭2007年案件上诉率为15.3%;2008年案件上诉率为22.6%。由于二审改判率的提高致使一审案件当事人更多选择了上诉,而较少选择效率较低的申诉渠道。
3.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随着民行抗诉工作的深入开展,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采取了各项措施以提高审判质量,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相对也就减少了申诉。
二、社会因素
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当事人申诉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为申诉,目前这两个渠道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1.民行检察工作宣传不到位,社会知名度有限。民行检察业务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起步较晚,在社会上被认知程度不高,影响力不大。虽然近年来我院一直坚持对民行检察的宣传工作,但在群众中的知晓程度仍然有限。根据随机调查,普通群众知晓民行检察业务者甚少,许多当事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乡村的农民群众,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虽然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因不知道还有检察机关抗诉这一救济渠道,只好放弃。
2.律师、法律工作者向检察机关提供案源的动力不足。根据走访我县律师、法律工作者随机调查,主要原因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缺乏向检察机关提供申诉案源的内在动力,除检察机关抗诉效率较低的原因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愿意得罪办案法官。因此他们一般首先会选择向法院申诉,在得不到法院支持后才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诉。
三、检察机关自身因素
检察机关自身因素主要有:
1.抗诉案件审查期限长、效率低,法院再审改判率低。申诉案件要经过两级院的审查,审查期限过长,另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少,案件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因此许多群众选择向法院申诉,把到检察机关申诉作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诉讼监督范围有限,监督手段乏力。由于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的很不具体,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一再受到审判机关的限制,在一些裁定、调解、执行领域的监督难度大,既削减了很多一部分案源,又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不愿向检察机关申诉。加上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了一些“不宜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条件极为严格,难以满足申诉人的愿望,挫伤了部分群眾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对于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案件,因无法律具体规定,法院随意处置,难以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这些都影响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案源问题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问题,应当把拓展案源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2009年,孟津县院在法院收案数下降的情况下,受理申诉案件反而有大幅度提高,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38起,是上一年度的五倍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从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入手,提高群众满意度,调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用新的执法理念强化民行检察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提高提请抗诉案件质量。认真落实限期办结制度,严格办案期限,严禁超期办案,提倡快审快结,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增强监督效果。
2.多渠道搞好宣传工作,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知名度。改变等案上门的工作习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走出去,请进来”。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渠道让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更好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结合办案搞好宣传,争取办理一起案件,宣传一方群众,扩大民行工作的社会影响。
3.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联系机制,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增强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
4.抓协调,理顺关系,消除障碍,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主动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通过及时的协调、沟通,使法检两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改判率;完善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制度,及时汇报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努力达到民行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 法院因素。
1.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大量采用调解结案的方式。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稳步提高,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案件总数有所减少的情况下,更多的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民行检察部门的案源影响很大,因为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申诉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一般的调解案件也不在民行检察部门的收案审查范围内。如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200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25起,其中212起调解结案,占到案件总数的65.%。
2.中级法院的二审改判率逐年提高。孟津县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率呈上升趋势,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率也随之提高。如孟津法院城关法庭2007年案件上诉率为15.3%;2008年案件上诉率为22.6%。由于二审改判率的提高致使一审案件当事人更多选择了上诉,而较少选择效率较低的申诉渠道。
3.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随着民行抗诉工作的深入开展,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采取了各项措施以提高审判质量,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相对也就减少了申诉。
二、社会因素
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当事人申诉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为申诉,目前这两个渠道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1.民行检察工作宣传不到位,社会知名度有限。民行检察业务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起步较晚,在社会上被认知程度不高,影响力不大。虽然近年来我院一直坚持对民行检察的宣传工作,但在群众中的知晓程度仍然有限。根据随机调查,普通群众知晓民行检察业务者甚少,许多当事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乡村的农民群众,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虽然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因不知道还有检察机关抗诉这一救济渠道,只好放弃。
2.律师、法律工作者向检察机关提供案源的动力不足。根据走访我县律师、法律工作者随机调查,主要原因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缺乏向检察机关提供申诉案源的内在动力,除检察机关抗诉效率较低的原因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愿意得罪办案法官。因此他们一般首先会选择向法院申诉,在得不到法院支持后才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诉。
三、检察机关自身因素
检察机关自身因素主要有:
1.抗诉案件审查期限长、效率低,法院再审改判率低。申诉案件要经过两级院的审查,审查期限过长,另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少,案件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因此许多群众选择向法院申诉,把到检察机关申诉作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诉讼监督范围有限,监督手段乏力。由于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的很不具体,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一再受到审判机关的限制,在一些裁定、调解、执行领域的监督难度大,既削减了很多一部分案源,又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不愿向检察机关申诉。加上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了一些“不宜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条件极为严格,难以满足申诉人的愿望,挫伤了部分群眾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对于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案件,因无法律具体规定,法院随意处置,难以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这些都影响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案源问题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问题,应当把拓展案源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2009年,孟津县院在法院收案数下降的情况下,受理申诉案件反而有大幅度提高,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38起,是上一年度的五倍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从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入手,提高群众满意度,调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用新的执法理念强化民行检察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提高提请抗诉案件质量。认真落实限期办结制度,严格办案期限,严禁超期办案,提倡快审快结,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增强监督效果。
2.多渠道搞好宣传工作,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知名度。改变等案上门的工作习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走出去,请进来”。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渠道让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更好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结合办案搞好宣传,争取办理一起案件,宣传一方群众,扩大民行工作的社会影响。
3.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联系机制,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增强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
4.抓协调,理顺关系,消除障碍,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主动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通过及时的协调、沟通,使法检两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改判率;完善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制度,及时汇报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努力达到民行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