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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流通或者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伪造、变造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流通或者使用的目的.只有行为人伪造、变造行为实施完毕,并且所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足以以假乱真时,才构成本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