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的意义及法律解释理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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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解释旨在识别法律的意义,但何谓“意义”的意义并没有得到学人充分检讨.哲学中存在着两种典型的意义理论,即指称意义、意向意义.以此为基础,法律解释理论中分别存在着文本主义、意图主义法律解释理论.然而,由于两种法律解释理论内部各自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这要么由于意义类型本身的局限性,要么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使得它们无法成为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一般法律解释理论不需要某种意义类型,因为意义是生成,而不是现成的.一般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是逐案的,同时敏于法治价值与制度事实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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