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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某报报道:“5月6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出席会议。”读完这则消息,笔者认为其中有两处于法无据。其一,依照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职位称谓,哪有“第一副主任”一说?纯属臆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