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辨析:理论内涵与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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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惩戒是大学教育中的一种常规教育手段,惩戒权系高校和教师依法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职权。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它不但是教师的一种强制性专业职务权利,而且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和学习自由权等的可靠保障。实施教育惩戒权要遵守合法性原则。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大学教育;教师管理权;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0)06-0047-03
  根据《辞海》《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的解释,“惩戒”即对人过去的失误予以惩处,警示其以后不再违反。惩戒也是一种常规的学校教育手段,即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和提醒,从而规避该行为再犯,以矫正和强化其良好品德和学习习惯养成。为解决和避免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早在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就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正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并强调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2016 年12月,青岛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了“教育惩戒”概念。与此同时,教育部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出现了“惩戒”一词:第五章54条提出“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三章20条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然而在现实中,教育惩戒权还是一个新概念,我国之前的教育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中多用“处分”“批评教育”等概念来替代它,社会舆论和一些家长甚至将其与体罚等同而采取一边倒的批评态度。人们对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内涵、法理依据、执行原则和程序等理解不到位,造成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宁夏一高校副校长检查宿舍时与抽烟学生起争执,扇学生耳光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1000元罚款,这是将批评教育、教育惩戒沦为严重体罚。于艳茹起诉北京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决定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是,法院认定校方正当程序违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绝大多数专家也认为,此举过于草率,处罚过重。因此,本文尝试通过厘清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内涵,并分析其法理依据和现实需求等,以期为我国高校“以人为本”科学管教学生、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等权益、为学生健康发展和高校依法治教等提供学理依据。
  一、教育惩戒权的理论内涵与边界
  何谓教育惩戒权?已有研究虽说是见仁见智,但也大同小异。通过对学界代表性观点的文献述评可知,教育惩戒权一般是指“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规章的学生行为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1]。它不但是教师根据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的一项基本职务权利。法学人士指出,“在大学教育中,当学生不服从学校或教师的管教而犯有劣迹,仅仅靠说服、批评教育无效时,学校和教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适当合理的教育惩戒,帮助学生弃恶从善、改邪归正,是必然的选择”[2]。无独有偶,郑可春也认为,“教育惩戒作为大学教育批评和管教学生的一种方式,在维护校纪校规、促进大学生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3]。并且,学校教育惩戒权现在已有初步的教育政策和法理依据。
  根据学制,我国高校学生的年龄一般超过18岁,属于法律上的成年人,身心发展水平和责任担当意识相对成熟,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相比是同中有异。高校教育惩戒主要是指“通过批评、处罚等强制手段使受罚者感到痛苦或羞耻,但又不损害其身心健康,从而使其深刻认识并自愿改正自身过失的一种教育方式”[4]。从法理学来看,“惩戒”是一个法律概念,惩戒权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等,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据此,高校惩戒权是指“高校为了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对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5]。具体来讲,高校教育惩戒权是指“高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遵循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学业不达标的学生进行强制性惩罚、处分的行为”[6]。其中,行为上的惩戒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或不符合法纪、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的惩罚。《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2016)第53条将“惩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类。学业上的惩戒是指高校对学生不达标的学业表现而施予的处分,包括留级、不给学分、扣分、留校察看、退学处理、课后留校等六类[7]。根据高校日常教学和管理规章制度,大学的学业惩戒还包括不及格补考、重修、肄业、不授予毕业证和学位证等。
  二、教育惩戒权的法理依据
  教育懲戒权是高校坚持和维护大学自治、依法依规自主办学的需求。大学作为专门追求真理、学术自由、教学自由以及一定程度上自治的机构,担负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尤其是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因此,大学在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学校章程和自己的办学理念去培养学生,法律应该赋予大学自主教育教学的权利以及教育惩戒的权力,以保障大学的学术创新和大学生成人成才。教育惩戒权及学生管理权利等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作为国家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教育惩戒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高校自主办学和招收学生、教管学生等所根据的教育权,既不是受家长委托而形成的监护权、代理权,也不是由于提供某种社会服务而形成的契约权,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政策而获得的权利。”[8]
  高校教育惩戒权是根据教师职业的性质而生成的一种管理权力,是一种专业权力,是教师教学自由权的重要体现。早在20世纪中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就明确提出,“教师工作应被看作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由于本职工作的公务性和专业性而享有教育惩戒权,主要体现在:首先,高校教师根据国家相关教育立法以及公权力,代表党和国家对学生进行影响、指导和管教。其次,高校教师具备系统高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权威等,决定了其拥有控制和支配自己专业领域以及与其工作相关的专业权力,“我的地盘我做主”,享有在业内的评判权和发言权。正如美国教育学家约翰·S·布鲁贝克所言:“教师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当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获得学位(毕业要求),更重要的是,教师比其他人更知道谁最有资格成为教授。”[9]最后,受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尤其是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影响,学校教育应以“学生主体,教师主导”为原则,以学定教、因材施教。高校教师要想在教学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就必须立德树人,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到决定性的导航及纠偏、纠错作用,可以行使惩戒权力。因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生对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尊重爱戴,并非仅仅是对教师个人的,而是对教师所代表的文化道统和理想信念的尊重与爱戴。这正是中国教育中良好、和谐师生关系的道德基础”[10]。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或称“管教权”,如《教师法》第8条、《教育法》第28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52条等相关条款内容。这是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渊源,表明它已被认定为一种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行为,具有现实的合法性。   三、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原则
  高校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行使任何惩戒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不仅惩戒实施实体和主体要合法,而且惩戒程序也要合法,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界限或底线,有意或无意侵犯学生的权益。目前我国高校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二是高校校规校纪和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规定如《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前者因为属于公开的公法,一般没有违法性问题,但是高校校规尤其是“闭门造车”“照搬照抄”的学校规章制度并不完善,其在完全合法性以及被司法机关采纳上存在着不足,导致一些学校在学生的学位或开除学籍诉讼案中败诉。“因为高校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的现象”[11],重结果性惩罚而轻过程性预警和引导、规避,导致高校在很大程度上漠视学生的合法权利诉求。同时,在“从严治校”“全面管理”的办学、管理及教学思想的影响下,一些高校的领导和管理者往往从严从高从宽制定校规,对学生的要求标准更高、处分更重,从而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相抵触,使学生应履行的公民义务或学习义务处于暗箱状态,学校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任性、武断。因此,高校要以教育部要求的2015年开始制定大学章程为契机,依法修订完善校规校纪和相关教学、学生管理文件,切实保护师生权利,实现学校依法治校治教的立德树人教育目标。2016年颁布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对“惩戒学生”及学生申诉的依据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如“学校給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实施高校教育惩戒权的通常“法定程序”是:“惩戒前,要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关惩戒的事由和惩戒形式,并允许学生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惩戒中,学生受到严重惩戒如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位时,允许其有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要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要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惩戒后,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权。尤其是,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此事。”[12]
  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原则要求如下:
  首先,违规学生必须服膺和遵从教育惩戒权这一行政权力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威性,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格量刑、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如对于高校学生的刑事犯罪、考试作弊、学位论文抄袭等行为,坚决执行开除学籍和取消学位的规定。近日北京某著名高校就发布了一则对11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公告,针对冒用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婚外与他人交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过夜并进行殴打等行为,这些学生分别受到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13],舆论也认为这“反映了学校的自信与担当”。除了大学生生活和行为纪律上的从严整顿,2017年7月29日《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科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旨在严肃整顿学风,也获得了绝大部分网友和学生的认可。人们普遍认为这项严厉措施“可以有效筛选那些不认真学习、混日子的学生,在整顿学风的同时,能保证学校毕业生的质量,同时给不认真的学生一个醒悟或‘缓刑’的机会,相对于给学业亮红牌的学生直接给予退学处分,也算是一举多得的好事”。这为我国高校尝试“宽进严出”招生培养人才,打破“一考定终身”的高校计划管理模式发出了改革信号。
  其次,高校和教师应反躬自省,在执行教育惩戒权时要恪守高校章程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警惕假公济私、非法执法。如文章《为师八戒:大学教师不能做的几件事》中总结的:第一,高校教师不要和学生吵架、打架,因为教师在校园权力谱系中是强势方,而且还是长者。第二,不要和在校学生发生“师生恋”,这属于师生契约关系越界和教师涉嫌“以权谋私”。第三,不要无故找理由请假缺课,这直接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第四,不要点名考勤,那是对成年大学生自由意志的不信任,点名应该是教务管理人员的分内工作。第五,不要以考试成绩为要挟让学生被迫学习,而是让学生好好读书自主学习,要警惕大学的功利性教育和管理思想。第六,不要强迫学生接受自己的观点,剥夺其独立思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第七,不要在学生面前搬弄教师同行的工作是非,做人应正直厚道。第八,不要向学生兜售私货如教师出版的教材,这涉嫌强买强卖的教育违法行为[14]。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高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和维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尤其是学习自由权利,警惕和防止将大学生的正当合理权利误判为“惩戒对象”。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大学生的权利有七个条款的明确规定。学习是大学生的本分和天职,“学习自由权利即大学生在恪守学校相关学习、考评等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拥有使用教学资源包括教师人力资源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选择的自由(如选择学校和转学、休学与复学、转专业,选择课程、教师、学习环境、学习方法和学习手段等)、思想的自由和参与学校管理的自由等三方面的内涵”[15]。学习自由是大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创新型人才培养尤其是创新型国家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
  四、结语
  惩戒是大学教育中的一种常规教育手段,惩戒权系高校和教师依法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职权。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它不但是教师的一种强制性专业职务权利,而且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和学习自由权等的可靠保障。实施教育惩戒权要遵守合法性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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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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