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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财富的分配可区分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三大部分三个层次。按个人可实现的财富分配,初次分配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民个人的可支配性收入;二次分配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公民可享用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产品;三次分配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公民可预期的市场化保险收益及可得到的慈善救济等。
一、分配失衡、分配不公和社会公平
分配失衡是指社会创造财富为个人占有和使用中所反映的不均衡、不合理、不调和性。分配不公是分配失衡的极端表现,是指违背社会规范、社会准则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的分配方式及其结果。追求分配的公平不等于要求收入的绝对平等,也不是不承认效率对劳动力价值的贡献,更不否认收入差异存在于分配之中的合理性。公平最终反映在分配的结果上,但公平更主要的是存在于分配的关系、机制和原则之中,存在于分配的过程之中。社会公平在分配领域的反映更集中地表现为基本人权的保障、公民权的实现和劳动力价值的正常实现。
我国发展现阶段所表现的分配失衡主要是差异性、结构性、本源性和伴生性四类主要矛盾。分配失衡的差异性矛盾主要是指,因为分配结果的悬殊,在公民个体间所产生的巨大差异,导致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协调性。这种矛盾将严重撕裂不同收入人群的社会公平心理反映,形成价值观相对立的两类社会阶层,激发多种不和谐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分配失衡的结构性矛盾主要是指,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不同、生产关系的不同所导致的个人收入结构性不合理,同质劳动力的价值出现严重分化。这种矛盾将严重冲击人们的社会公平观,使人们对劳动价值的认识产生心理扭曲。分配失衡的本源性矛盾主要是指,由于分配制度的安排不合理,导致人们在占有社会财富、福利收入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公民地位严重的不平等。这种矛盾将引发人们对自身公民权的捍卫,要求实现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分配失衡的伴生性矛盾主要是指,分配差异作为社会生产的重要环节,不仅是生产条件分配差异的结果,而且是再生产中生产条件分配新的差异的源头。这种矛盾将加剧社会阶层的两极分化,持续放大分配失衡所导致的不良社会效应,加速对社会稳定发展的危害。
二、从初次分配看社会公平的实现
初次分配是当前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最为复杂混乱的一个领域。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和所有者,由于具体劳动关系和所有关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参与社会分配方式和分配内容的复杂性。其分配结果因个体差异、社会关系差异、劳动关系差异等从一开始就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市场化的分配制度改革取向,不应当以扩大这类差异性和不平等性为目标,而应当以分配平等、公平的竞争机会为目标,追求实现公民个人发展参与起点的机会平等。
按生产关系分配,其结果与人身的雇佣关系、所从事行业的生产方式、行业及其工作岗位的景气度等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下,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配矛盾主要有:(1)普通员工与经营管理者、一般员工与企业所有者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拉大,最低工资保障制没有真实反映劳动力价值。(2)部分国有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增幅失控,国家行政干预和调控不足,形成行业利润分配不公,牺牲了社会公共福利的再分配,也影响了自身的行业效率。这一矛盾集中反映了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社会化公共责任承担不足的问题,其垄断利润背离了公众的预期希望。(3)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小农经济效益低下,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民相对贫困的趋势有增无减,成为最大的低收入群体;进城务工农民缺乏劳动保护,普遍受到歧视性的就业待遇和不平等的劳动待遇,无法进入正常的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
按生产要素分配,其结果与劳动、资本、技术、知识和管理等要素的贡献力有关,与生产资料及其所有构成要素的私人占有有关。这种分配关系下所确定的分配原则目前最为复杂,其分配秩序也最难以规范。其矛盾主要表现为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资源重新分配、资源重新占有、产权清晰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博弈。谁控制了生产要素的支配权,谁就拥有了制定分配原则、掌握分配结果的决定权。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国家统一分配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为不同的所有者支配,分配原则是市场化的取向过程,主要由市场因素来自发调节。国家行政、司法的干预主要在于维护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理合法的分配收入。其中对于资本的原罪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分配问题,国家可以而且应当予以规范。此外,对资本的占有和获取手段,是我国转型期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以权行租的资本化收益,更是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按公务制度分配,其结果主要取决于国家公务员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这种分配关系下,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配矛盾主要是部门与地区收入差距显著的问题。公务员责任与利益不相匹配。同城不同酬、同地区不同酬、同职务和同岗位不同酬的现象比比皆是。
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其结果主要取决于正常收入制度安排之外,对个人的激励措施。当前分配争议较大的主要是激励的对象和激励办法的产生是否公平。
按单位劳动时间分配,其结果主要取决于劳动力的效率和单位时间劳动力价值的大小。这种分配关系下,政府调控的主要目标是适时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劳动成本,制定出有效反映市场供求信息的最低小时工资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简单劳动群体的利益,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条件下公平实现劳动力的价值交换。
按正常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初次分配结果导致个人收入差距是一种公平正常的现象,它体现了效率与价值的正比关系,广大群众也是乐于接受的。但值得重视的是,现实中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不完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存在许多不合理、非规范和非法致富的因素,加之我们惩治腐败的力度不够,社会风气不正,极大地打击了人们心中的正直理念,对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度评价不高。
我国较快增大的贫富差距,必须从加强社会治理方面引起高度警惕。否则一个贫富严重不均的社会,将难以获得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同感。
三、从二次分配看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次分配主要是靠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措施来实现。目的一是要对社会成员间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进行“抑高保低”的适度调节,以避免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二是要不断满足人们对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需要,不断加大投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获取健康成长和劳动技能的基本权利;三是要提供社会人生保障,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权、有尊严的劳动权、按社会贡献大小应得的养老享受等;四是要对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之外的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失业者、流浪者等给予尊严优待,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帮助;五是要对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性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分配差距予以补偿分配,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协调发展。
税收调控是二次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对个人收入差距“抑高保低”的重要财政手段。
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是当前实现社会公平问题所最受关注的话题。政府在二次分配这方面的作为也最受非议。人们质问:谁应当负责提供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产品?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教育、医疗卫生等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应不应该市场化或单纯地市场化?其市场化的恶果是什么?
社会保障事业是二次分配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当前社会保障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供应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的问题。社会基本保障供应不足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身份决定了基本人权保障的不同,成为制度性的社会不公。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也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差异性的不公,平等的保障仍依赖于发展的平衡性。
社会救助和福利帮助是二次分配的一个特殊领域。扶贫帮困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机制。我们的社会制度安排,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都有获得基本人格尊重的权利,都有基本保持人生尊严的权利,都有享受社会进步文明好处的机会。
平衡发展补偿措施是政府二次分配中的一项重要调节功能,财政补贴、财政资助等仍然是我们协调发展、创造公平发展环境的手段。我国今天形成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都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东部地区的发展是建立在对西部资源廉价占用的基础之上的。某些产业的发达是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的结果。而我国工业化的成就和城市发展是建立在农业、农村的贡献之上的。这种不平等的发展结果,必须要有一定的财政机制作出合理的分配补偿,使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落后地区发展,使优势产业通过设立一些发展基金扶持弱势产业发展,使工业和城市反哺农业和农村发展。只有全国全社会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了,才能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实现社会公平。
四、从三次分配看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再补充和再调节。从方式上看,主要是建立在社会基本保障基础之上的再保险和再救济。这类再保险和再救济由政府主导强制推行,由企业和社会独立机构组织实施,交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当前,无论是中下收入人群或是高收入人群都有通过第三次分配来实现其个人需求的愿望。这一领域的分配失衡主要表现为有需求的市场与社会供应不足的矛盾。各类商业化的保险及补充保险品种还不够丰富,入险的门槛还比较高,受众较少,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基本被拒绝在市场之外。为此,政府应当主动引导建立有关社会保险市场,降低入险门槛,强制为一些高风险行业和工种进行保险,以保证劳动者的预期利益。
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应当存在一种自发救济的社会进步功能。即提前富裕起来的人愿意并且有可能通过一种社会救济管道资助仍处于贫困线上的人们。富人通过捐助赢得社会的尊重,私人或家族财团通过设立教育、医疗、扶贫基金等主动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以换取他们维系保持巨额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否则他们只能进行再投资或按照遗产法被征缴高额的税收。
目前我国的三次分配格局尚未形成,分配体系极不完善。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产品仅限于纯商业化的市场行为,缺乏社会救济服务意识,承担社会责任不足。民间一些自发的救济组织运作极不规范,更缺少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三次分配在整个社会和政府层面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对实现社会公平所起的防线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利用。
有了三次分配这样的体系和机制作用,就可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寻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可以在富人与穷人之间搭建和谐的桥梁,使人的自由发展可以更加张扬人性与个性,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为国家社会服务。
(作者单位:国资委研究室)
一、分配失衡、分配不公和社会公平
分配失衡是指社会创造财富为个人占有和使用中所反映的不均衡、不合理、不调和性。分配不公是分配失衡的极端表现,是指违背社会规范、社会准则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的分配方式及其结果。追求分配的公平不等于要求收入的绝对平等,也不是不承认效率对劳动力价值的贡献,更不否认收入差异存在于分配之中的合理性。公平最终反映在分配的结果上,但公平更主要的是存在于分配的关系、机制和原则之中,存在于分配的过程之中。社会公平在分配领域的反映更集中地表现为基本人权的保障、公民权的实现和劳动力价值的正常实现。
我国发展现阶段所表现的分配失衡主要是差异性、结构性、本源性和伴生性四类主要矛盾。分配失衡的差异性矛盾主要是指,因为分配结果的悬殊,在公民个体间所产生的巨大差异,导致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协调性。这种矛盾将严重撕裂不同收入人群的社会公平心理反映,形成价值观相对立的两类社会阶层,激发多种不和谐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分配失衡的结构性矛盾主要是指,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不同、生产关系的不同所导致的个人收入结构性不合理,同质劳动力的价值出现严重分化。这种矛盾将严重冲击人们的社会公平观,使人们对劳动价值的认识产生心理扭曲。分配失衡的本源性矛盾主要是指,由于分配制度的安排不合理,导致人们在占有社会财富、福利收入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公民地位严重的不平等。这种矛盾将引发人们对自身公民权的捍卫,要求实现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分配失衡的伴生性矛盾主要是指,分配差异作为社会生产的重要环节,不仅是生产条件分配差异的结果,而且是再生产中生产条件分配新的差异的源头。这种矛盾将加剧社会阶层的两极分化,持续放大分配失衡所导致的不良社会效应,加速对社会稳定发展的危害。
二、从初次分配看社会公平的实现
初次分配是当前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最为复杂混乱的一个领域。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和所有者,由于具体劳动关系和所有关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参与社会分配方式和分配内容的复杂性。其分配结果因个体差异、社会关系差异、劳动关系差异等从一开始就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市场化的分配制度改革取向,不应当以扩大这类差异性和不平等性为目标,而应当以分配平等、公平的竞争机会为目标,追求实现公民个人发展参与起点的机会平等。
按生产关系分配,其结果与人身的雇佣关系、所从事行业的生产方式、行业及其工作岗位的景气度等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下,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配矛盾主要有:(1)普通员工与经营管理者、一般员工与企业所有者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拉大,最低工资保障制没有真实反映劳动力价值。(2)部分国有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增幅失控,国家行政干预和调控不足,形成行业利润分配不公,牺牲了社会公共福利的再分配,也影响了自身的行业效率。这一矛盾集中反映了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社会化公共责任承担不足的问题,其垄断利润背离了公众的预期希望。(3)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小农经济效益低下,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民相对贫困的趋势有增无减,成为最大的低收入群体;进城务工农民缺乏劳动保护,普遍受到歧视性的就业待遇和不平等的劳动待遇,无法进入正常的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
按生产要素分配,其结果与劳动、资本、技术、知识和管理等要素的贡献力有关,与生产资料及其所有构成要素的私人占有有关。这种分配关系下所确定的分配原则目前最为复杂,其分配秩序也最难以规范。其矛盾主要表现为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资源重新分配、资源重新占有、产权清晰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博弈。谁控制了生产要素的支配权,谁就拥有了制定分配原则、掌握分配结果的决定权。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国家统一分配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为不同的所有者支配,分配原则是市场化的取向过程,主要由市场因素来自发调节。国家行政、司法的干预主要在于维护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理合法的分配收入。其中对于资本的原罪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分配问题,国家可以而且应当予以规范。此外,对资本的占有和获取手段,是我国转型期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以权行租的资本化收益,更是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按公务制度分配,其结果主要取决于国家公务员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这种分配关系下,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配矛盾主要是部门与地区收入差距显著的问题。公务员责任与利益不相匹配。同城不同酬、同地区不同酬、同职务和同岗位不同酬的现象比比皆是。
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其结果主要取决于正常收入制度安排之外,对个人的激励措施。当前分配争议较大的主要是激励的对象和激励办法的产生是否公平。
按单位劳动时间分配,其结果主要取决于劳动力的效率和单位时间劳动力价值的大小。这种分配关系下,政府调控的主要目标是适时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劳动成本,制定出有效反映市场供求信息的最低小时工资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简单劳动群体的利益,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条件下公平实现劳动力的价值交换。
按正常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初次分配结果导致个人收入差距是一种公平正常的现象,它体现了效率与价值的正比关系,广大群众也是乐于接受的。但值得重视的是,现实中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不完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存在许多不合理、非规范和非法致富的因素,加之我们惩治腐败的力度不够,社会风气不正,极大地打击了人们心中的正直理念,对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度评价不高。
我国较快增大的贫富差距,必须从加强社会治理方面引起高度警惕。否则一个贫富严重不均的社会,将难以获得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同感。
三、从二次分配看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次分配主要是靠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措施来实现。目的一是要对社会成员间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进行“抑高保低”的适度调节,以避免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二是要不断满足人们对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需要,不断加大投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获取健康成长和劳动技能的基本权利;三是要提供社会人生保障,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权、有尊严的劳动权、按社会贡献大小应得的养老享受等;四是要对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之外的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失业者、流浪者等给予尊严优待,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帮助;五是要对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性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分配差距予以补偿分配,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协调发展。
税收调控是二次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对个人收入差距“抑高保低”的重要财政手段。
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是当前实现社会公平问题所最受关注的话题。政府在二次分配这方面的作为也最受非议。人们质问:谁应当负责提供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产品?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教育、医疗卫生等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应不应该市场化或单纯地市场化?其市场化的恶果是什么?
社会保障事业是二次分配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当前社会保障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供应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的问题。社会基本保障供应不足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身份决定了基本人权保障的不同,成为制度性的社会不公。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也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差异性的不公,平等的保障仍依赖于发展的平衡性。
社会救助和福利帮助是二次分配的一个特殊领域。扶贫帮困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机制。我们的社会制度安排,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都有获得基本人格尊重的权利,都有基本保持人生尊严的权利,都有享受社会进步文明好处的机会。
平衡发展补偿措施是政府二次分配中的一项重要调节功能,财政补贴、财政资助等仍然是我们协调发展、创造公平发展环境的手段。我国今天形成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都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东部地区的发展是建立在对西部资源廉价占用的基础之上的。某些产业的发达是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的结果。而我国工业化的成就和城市发展是建立在农业、农村的贡献之上的。这种不平等的发展结果,必须要有一定的财政机制作出合理的分配补偿,使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落后地区发展,使优势产业通过设立一些发展基金扶持弱势产业发展,使工业和城市反哺农业和农村发展。只有全国全社会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了,才能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实现社会公平。
四、从三次分配看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再补充和再调节。从方式上看,主要是建立在社会基本保障基础之上的再保险和再救济。这类再保险和再救济由政府主导强制推行,由企业和社会独立机构组织实施,交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当前,无论是中下收入人群或是高收入人群都有通过第三次分配来实现其个人需求的愿望。这一领域的分配失衡主要表现为有需求的市场与社会供应不足的矛盾。各类商业化的保险及补充保险品种还不够丰富,入险的门槛还比较高,受众较少,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基本被拒绝在市场之外。为此,政府应当主动引导建立有关社会保险市场,降低入险门槛,强制为一些高风险行业和工种进行保险,以保证劳动者的预期利益。
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应当存在一种自发救济的社会进步功能。即提前富裕起来的人愿意并且有可能通过一种社会救济管道资助仍处于贫困线上的人们。富人通过捐助赢得社会的尊重,私人或家族财团通过设立教育、医疗、扶贫基金等主动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以换取他们维系保持巨额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否则他们只能进行再投资或按照遗产法被征缴高额的税收。
目前我国的三次分配格局尚未形成,分配体系极不完善。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产品仅限于纯商业化的市场行为,缺乏社会救济服务意识,承担社会责任不足。民间一些自发的救济组织运作极不规范,更缺少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三次分配在整个社会和政府层面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对实现社会公平所起的防线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利用。
有了三次分配这样的体系和机制作用,就可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寻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可以在富人与穷人之间搭建和谐的桥梁,使人的自由发展可以更加张扬人性与个性,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为国家社会服务。
(作者单位:国资委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