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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刘先生系某建筑公司高级技术员兼部门副经理。2010年3月中旬,他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公司发现刘先生在任职期间,私自对外承接施工工程,造成该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某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此间,刘先生还擅自离职,并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要求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刘先生拒绝赔偿损失,理由是公司制度并未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当属于无效。刘先生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A:刘先生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度是否有效,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并非必备要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三个重要程序:一要经“两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二要协商确定;三是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该公司制度的制定在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但该项规定并非是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报请备案的硬性要求。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條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有权要求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刘先生系某建筑公司高级技术员兼部门副经理。2010年3月中旬,他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公司发现刘先生在任职期间,私自对外承接施工工程,造成该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某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此间,刘先生还擅自离职,并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要求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刘先生拒绝赔偿损失,理由是公司制度并未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当属于无效。刘先生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A:刘先生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度是否有效,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并非必备要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三个重要程序:一要经“两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二要协商确定;三是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该公司制度的制定在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但该项规定并非是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报请备案的硬性要求。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條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有权要求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