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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份,农民赵某在种子公司购买了22千克稻种,经育苗试验发现稻种发芽不正常,赵某将稻种送到种子检测站检验,经检测站检测为稻种不合格。双方协商不成,赵某遂将种子公司告上法庭。但被告称检测报告与本案无关,理由是:原告赵某送检样品来源不清。原告送检时,没有通知被告,检验报告也没有送达被告。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提醒农民朋友,若发现购买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