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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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事项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商事登记立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涉到因登记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运用了商主体、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和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这些民商法理论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商事能力理论体系的构建,将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分别与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一一对应起来,合理解决了营业执照制度带来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商事能力
  商事登记是商法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促进商业的发展,提高商事活动的效益,保障商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在设立商事登记制度的同时又设置了营业执照制度。营业执照制度在我国比较有特色,它规范商事活动,方便政府监管,公示商事信用的同时又带来了诸多问题。传统的解决方法顾此失彼,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者的矛盾,这迫切要求我们提出新的解决思路。
  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定义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或者商人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
  (二)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1.创设效力
  商事登记的创设效力是指通过商事登记,对商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做出法律确认,使得该事实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的创设效力通常表现在:
  (1)对商主体资格的创设效力。在我国,商事登记是商主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是企业获得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
  (2)在商号专有权上的创设效力。商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之后,会产生属于其自身的专有的商号,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其专有的商号等权利。
  2.公信效力
  公信效力是指凡经商事登记并公示的事项,即被推定为合法的,被认为是有效的。
  3.对抗效力
  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是指企业将所需登记事项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将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商主体由此获得免责效力。
  (1)凡应登记及公告的事项,未经登记和公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公告后,即推定第三人对登记事项知情,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对其产生效力。
  二、商事登记与营业执照
  (一)营业执照制度概述
  1.营业执照的定义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我国,营业执照是确立商主体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据。
  2.营业执照的功能分析
  我国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功能主要有三:一是对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便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二是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三是国家对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管的重要手段,这也同时是我国对企业法人设立年检制度的目的。
  (二)商事登记与营业执照的关系
  1.营业执照是企业完成商事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标志
  在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关系领域,我国立法多数采用统一主义。《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司或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是其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标志,是公司企业成立的标志。这一标志的确立使得登记逐渐变成纯粹的法律程序中的环节而已,同时也使得企业在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是否消失的认定上带来了冲突。
  2.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标志
  目前我国对经营范围采取的是全面管理政策,在这种全面管制的立法政策下,公司要开展经营活动营利,就必须具备商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这样,营业执照的签发就成为了企业获取经营资格的重要依据。
  三、营业执照的效力及法律适用建议
  (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以及诉讼主体地位的问题
  关于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法人资格消灭说,即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照后其市场主体资格消灭,其人格也被全面的剥夺了。二是法人资格存續说,即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其经营资格消失,其市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若不具有主体资格,那么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债权人就无法向法院起诉该企业,但同时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该企业的股东,这就会使一些本已经负债累累的企业故意不参加年检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事项以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立法的根本目的相悖。因此,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在被提起诉讼的时候仍然可以作为独立的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本应该进行清算,但在实践当中,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进行经营活动的依然很多,其中对所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莫衷一是。本人认为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该观点类似于“有效确认原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在进行经济交往中因为担心对方的资信状况而增加的交往成本。其次,基于当事人不能从无效中获利的法律原则考虑。如果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然实施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允许其主张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就可能会出现企业从无效中获利的情况。同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第52条的规定,所以,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三)企业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营业执照包含了很多必须记载事项,其中经营范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我国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就如同企业法人具体有哪些权利。法人由于其各自的经营方式和范围不同,超出其经营范围而从事其他的交易活动即是违法行为。但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我国法律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既是如此。
  参考文献:
  [1]杨阳.再谈商事登记审查制度[J].《生产力研究》,2013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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