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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时接受“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条款”,主要是WTO的相关规定在四个方面大大制约了我国在具体谈判中的回旋余地.国内对该条款作了影响甚大的误读或曲解,它对我国出口的羁绊作用被过分夸大,而它为防止被滥用所采取的手段和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却被忽略或低估。围绕如何正确对待该条款的问题还可从中获得一些事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