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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新中国在语言文字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指出在加强语言文字立法工作时,应当正确处理有关的民族关系问题,即要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依据宪法规定,坚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依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自治权,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以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