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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点评:A公司失误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对托收交单条件认知不足,未充分了解D/P与D/A的本质区别,以致物权凭证被进口商在会款前骗到手;二是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在买方提出更改交单条件时,即使不甚清楚其中所涉及的风险差异,也须先征询承保公司的意见,以免保险生效的因果环扣脱节带来保险权益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