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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税务部门查处打击了许多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有效地遏制了纳税人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现就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此类案件的形式进行简单的剖析,并就如何防范提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到的货物范围主要包括煤碳、生铁、焦碳、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布匹、钢材、电子原件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有业务发生,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些随身携带所谓某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自称为该单位的业务员,带好样品,以低于市场价格上门推销产品或电话联系业务。达成协议后,隔日或数天后送货上门,并将预先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带来,货款结算大多以现金为主。购买方往往只注重货物的质量、价格,对推销者的身份、销货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的来路是否正当等缺乏应有的了解。在他们看来,只要付出货款,有货交易,发票是真票,能抵扣就行。其结果,对方“东窗事发”,开票单位是代开发票或无货物交易虚开发票,购货企业虽有货物购进,但接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善意接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精神,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另一种是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纳税人与货物推销人发生业务交易后,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开具的(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开具方的销货单位名称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明显不符,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此种情形下,纳税人明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货物推销人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想到该业务是上门推销交易行为,货款是现金结算,业务发生仅一次(或几次),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存有侥幸心理,将货物与发票一并收下,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再有一种情况,纳税人购进A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是B货物,究其原因是,甲方向乙方购A货物,乙方向丙方购生产A货物的B货物,乙方为不缴或少缴税,让丙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甲方,在账务上假做受托加工业务收取差价,甲方凭丙方开具的发票抵扣税款(甲方与丙方无直接业务关系)。上述几种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纳税人(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并给予罚款处理。
(二)无货物交易行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没有货物交易行为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种形式:其一,以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为诱饵,要求某些个体经营者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将发票购货方开成本企业,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二,购销双方串通一气,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构购销经济业务,供票方除非法提供发票外,还提供《送货单》、《收款收据》,受票方非法收票后假做货物验收入库单,随即在财务上做分期耗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其三,直接从社会上非法从事代开、虚开发票行为人的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税款,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三)正常货物交易未取得合法发票,为了抵扣税款非法购买虚开的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向一些本身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进货物,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或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者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购买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法提供,此两种情况下他们便四处打听开具专用发票的渠道。社会上非法从事虚开代开发票的人正是利用了这些人的某种需要,上门介绍、兜售,以低于基本税率一半或一半以下的价格收取“手续费”,为其提供虚开的发票,达到所谓的“双赢”。可一旦事发,不仅要补税罚款,甚至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接受虚开发票,并恣意对外虚开、代开发票。某些纳税人以虚假手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商贸公司后,在税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后,以开展少量经济业务作掩盖,有货物交易或无货物交易接受其“上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再以同样形式向“下家”企业虚开发票,这些企业一般具有关联性质,连环作案。其货物来源大多数为进口走私货物,“上家”企业通过其关联性质的“下家”企业“洗票”后获取非法资金。这些企业的主要特征为:一是开业后经济业务频繁、发票用量多的商贸企业;二是以外地人身份注册成立的企业;三是企业成立后经常变更法人资格的企业;四是主要以“四小票”为税款抵扣凭证的企业;五是以工业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是从事商贸经营行为的企业。
从上述四种形式可以看出,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纳税人因无知或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非故意性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有纳税人明知供货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或主动向不法分子索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行为,其危害均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
二、防范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策思考
为了有效防范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征纳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务业务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知识讲座,如:如何识别真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接受等有关政策规定,对上门推销货物者所提供的发票的如何防范等知识。宣传国家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使企业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和重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恶果,增强自身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提高税务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水平。税务管理员对责任区纳税人要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商贸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纳税评估机构要注重实效,努力提升评估面和纳税评估深度,重视对异常企业的纳税评估;发挥“金税工程”协查功能作用,从源头防范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税务稽查部门要努力提高检查业务水平,要灵活采取多种检查形式,善于从疑点中找出蛛丝马迹,挖出深层次问题,识破和打击纳税人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却诡称不知情的行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精神,既要对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不法分子从重打击,又要对一些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买方市场”进行从重处理。公开曝光一些已查处的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案件。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四)企业在遇到有人上门推销货物时,应及时与销货单位取得联系,查证是否有该企业,有无此推销员,是否销售了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该企业开具的等等情况;或是暂时将货款搁一搁,请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工程”进行协查,待证实无问题后再付款;再者是纳税人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对1000元以上的货款结付做到通过银行结算。从而降低可能接受了虚开发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一、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到的货物范围主要包括煤碳、生铁、焦碳、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布匹、钢材、电子原件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有业务发生,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些随身携带所谓某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自称为该单位的业务员,带好样品,以低于市场价格上门推销产品或电话联系业务。达成协议后,隔日或数天后送货上门,并将预先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带来,货款结算大多以现金为主。购买方往往只注重货物的质量、价格,对推销者的身份、销货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的来路是否正当等缺乏应有的了解。在他们看来,只要付出货款,有货交易,发票是真票,能抵扣就行。其结果,对方“东窗事发”,开票单位是代开发票或无货物交易虚开发票,购货企业虽有货物购进,但接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善意接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精神,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另一种是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纳税人与货物推销人发生业务交易后,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开具的(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开具方的销货单位名称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明显不符,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此种情形下,纳税人明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货物推销人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想到该业务是上门推销交易行为,货款是现金结算,业务发生仅一次(或几次),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存有侥幸心理,将货物与发票一并收下,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再有一种情况,纳税人购进A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是B货物,究其原因是,甲方向乙方购A货物,乙方向丙方购生产A货物的B货物,乙方为不缴或少缴税,让丙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甲方,在账务上假做受托加工业务收取差价,甲方凭丙方开具的发票抵扣税款(甲方与丙方无直接业务关系)。上述几种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纳税人(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并给予罚款处理。
(二)无货物交易行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没有货物交易行为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种形式:其一,以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为诱饵,要求某些个体经营者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将发票购货方开成本企业,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二,购销双方串通一气,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构购销经济业务,供票方除非法提供发票外,还提供《送货单》、《收款收据》,受票方非法收票后假做货物验收入库单,随即在财务上做分期耗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其三,直接从社会上非法从事代开、虚开发票行为人的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税款,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三)正常货物交易未取得合法发票,为了抵扣税款非法购买虚开的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向一些本身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进货物,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或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者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购买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法提供,此两种情况下他们便四处打听开具专用发票的渠道。社会上非法从事虚开代开发票的人正是利用了这些人的某种需要,上门介绍、兜售,以低于基本税率一半或一半以下的价格收取“手续费”,为其提供虚开的发票,达到所谓的“双赢”。可一旦事发,不仅要补税罚款,甚至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接受虚开发票,并恣意对外虚开、代开发票。某些纳税人以虚假手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商贸公司后,在税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后,以开展少量经济业务作掩盖,有货物交易或无货物交易接受其“上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再以同样形式向“下家”企业虚开发票,这些企业一般具有关联性质,连环作案。其货物来源大多数为进口走私货物,“上家”企业通过其关联性质的“下家”企业“洗票”后获取非法资金。这些企业的主要特征为:一是开业后经济业务频繁、发票用量多的商贸企业;二是以外地人身份注册成立的企业;三是企业成立后经常变更法人资格的企业;四是主要以“四小票”为税款抵扣凭证的企业;五是以工业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是从事商贸经营行为的企业。
从上述四种形式可以看出,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纳税人因无知或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非故意性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有纳税人明知供货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或主动向不法分子索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行为,其危害均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
二、防范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策思考
为了有效防范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征纳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务业务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知识讲座,如:如何识别真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接受等有关政策规定,对上门推销货物者所提供的发票的如何防范等知识。宣传国家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使企业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和重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恶果,增强自身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提高税务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水平。税务管理员对责任区纳税人要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商贸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纳税评估机构要注重实效,努力提升评估面和纳税评估深度,重视对异常企业的纳税评估;发挥“金税工程”协查功能作用,从源头防范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税务稽查部门要努力提高检查业务水平,要灵活采取多种检查形式,善于从疑点中找出蛛丝马迹,挖出深层次问题,识破和打击纳税人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却诡称不知情的行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精神,既要对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不法分子从重打击,又要对一些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买方市场”进行从重处理。公开曝光一些已查处的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案件。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四)企业在遇到有人上门推销货物时,应及时与销货单位取得联系,查证是否有该企业,有无此推销员,是否销售了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该企业开具的等等情况;或是暂时将货款搁一搁,请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工程”进行协查,待证实无问题后再付款;再者是纳税人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对1000元以上的货款结付做到通过银行结算。从而降低可能接受了虚开发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