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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B超检查胎儿未见明显异常,但出生后的婴儿又缺胳臂又少腿。残疾儿的母亲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诉称,在2002年9月27日、10月7日、10月14日,她先后3次到重庆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同年10月14日,该院检查后出具了《超声B型号实时成像报告单》。拿到这份写明“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的“正常”结沦,她很高兴。11月15日她在其父母家里却分娩出——个严重肢体残疾的婴儿:左手臂、右脚缺失,剩下右手和左脚又分别只有两根手指和3根脚趾。生出这样一个残疾儿,她及其家人简直无法接受。
原告认为,因身体严重缺陷,孩子从出生开始就将面临被人歧视、遭受人格侮辱等人生不平等际遇,具成长、学习、就业、婚姻、生存能力等方方面面的困难,对原告家庭生活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这是医院B超错误的检查结果造成的。”原告执意认为,医院应当为这种错误结果买单。如果医院B超检查出胎儿有身体缺陷,她就不会生下这个有残疾的孩子,医院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生育选择权。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包括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用具费、生活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失等5项诉讼请求。因司法鉴定还未得出结果,具体索赔金额还无法计算。
坐上被告席后,医院感到很冤。该院负责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称,原告怀孕期间确实到他们医院产前检查3次,但第2次常规检查时,产科医生告之胎儿发育迟缓。这个结论意味着胎儿有两种情况,—是胎儿长得不好,二是胎儿残疾。医生遂嘱咐她1周后复检。第3次复检时做了B超,但医生没有将该结沦作为依据,而当时离预产期只有一个多月了,于是便要求孕妇住院检查,但她没有。直到孩子出世后才来找医院。在孩子出生前医生履行了什知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而B超险查胎儿是否有畸形并中止畸形胎儿的妊娠要在怀孕中期(18—22周)进行,是原告自己错过了畸胎检查和中止妊娠的最佳时机。
原告诉称,在2002年9月27日、10月7日、10月14日,她先后3次到重庆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同年10月14日,该院检查后出具了《超声B型号实时成像报告单》。拿到这份写明“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的“正常”结沦,她很高兴。11月15日她在其父母家里却分娩出——个严重肢体残疾的婴儿:左手臂、右脚缺失,剩下右手和左脚又分别只有两根手指和3根脚趾。生出这样一个残疾儿,她及其家人简直无法接受。
原告认为,因身体严重缺陷,孩子从出生开始就将面临被人歧视、遭受人格侮辱等人生不平等际遇,具成长、学习、就业、婚姻、生存能力等方方面面的困难,对原告家庭生活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这是医院B超错误的检查结果造成的。”原告执意认为,医院应当为这种错误结果买单。如果医院B超检查出胎儿有身体缺陷,她就不会生下这个有残疾的孩子,医院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生育选择权。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包括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用具费、生活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失等5项诉讼请求。因司法鉴定还未得出结果,具体索赔金额还无法计算。
坐上被告席后,医院感到很冤。该院负责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称,原告怀孕期间确实到他们医院产前检查3次,但第2次常规检查时,产科医生告之胎儿发育迟缓。这个结论意味着胎儿有两种情况,—是胎儿长得不好,二是胎儿残疾。医生遂嘱咐她1周后复检。第3次复检时做了B超,但医生没有将该结沦作为依据,而当时离预产期只有一个多月了,于是便要求孕妇住院检查,但她没有。直到孩子出世后才来找医院。在孩子出生前医生履行了什知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而B超险查胎儿是否有畸形并中止畸形胎儿的妊娠要在怀孕中期(18—22周)进行,是原告自己错过了畸胎检查和中止妊娠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