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变更原房屋租赁仍然有效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ibzibzi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原告胡某诉称,2014年9月19日,原告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竞拍购得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某路4号1-3层房产。2014年10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赣执字第9-2号裁定书,确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该房产已存在的租赁权益归原告所有。2014年12月1日,鉴于被告是该房产第三层的租赁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赣执字第9号通知书,并以邮政专递的形式寄给被告(查询显示已签收),要求被告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办妥与新产权人(即原告)的相关手续,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还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前来与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租赁合同第三条“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中约定:“乙方应于每一租赁半年度的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付清该半年度的租金;租赁期内第一年到第三年租金不变,租金为134万元/年(其中,第三层按其面积所占比例租金为604874元,第四层原告未购买),从第四年至第八年每年递增8%(累计递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0月10日前缴清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租金,2015年4月3日前缴清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其中,自2014年11月1日起第三层的租金应向原告缴纳,金额总计598829元。经多次催缴未果,原告遂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偿付所欠租金598829元(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共11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4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日0.05%计算的逾期缴租滞纳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29941.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义务,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通知书,对被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执字第9-2号生效执行裁定书,被告承租的东湖区某路4号第三层涉案店面所有权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原告享有,被告与秦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秦某的权利义务自2014年11月1日起由胡某承受。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通知被告涉案店面权属变更及租赁权利义务新承受者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涉案店面的承租人,既未提出解除合同、归还店面的请求,又未交纳涉案店面租金,其对原告主张的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应继续缴纳。因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系第三、四层两层的店面租金,现原告主张按其合同约定的第三层建筑面积占第三、四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标准计算并未加重被告的负担,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提出的秦某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免除其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某路改造完工之日止期间租金的抗辩意见,该补充协议标注时间虽在原告竞拍前,但被告一直未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秦某签名处也只有秦某的私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执字第9-2号生效执行裁定书也未载明该补充协议的免除内容,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房屋租金598824.77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他文献
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戴某经他人介绍,以从胡某(已另案处理)经营的进贤县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为由,将身份信息提交给胡某,由胡某代其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双方同时约定在汽车购销合同中抬高购车总价,达到在获得预期额度信用卡后,通过购买价格较低车辆的方式,实现信用卡资金套现的目的,套现的资金中除银行按规定收取透支总额11.8%的手续费外,胡某等人亦收取透支总额12%中介费,剩余款项归被告人戴某所有
期刊
他出生在一个家庭条件十分优越的穆斯林家庭,父亲是市工商局的职员,一家人过着衣食无忧的快乐日子。然而,他却受到宗教极端思想的蒙骗,变成了一名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分裂新疆的罪恶目的,他大肆宣扬“圣战殉葬进天堂”的谬论。当他在地狱般的环境下挣扎的时候,人民政府却在全力拯救他。  今年33岁的艾x,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H市,2013年5月,因参加恐怖组织被巴基斯坦情报局捉拿归案,同年8月,被移送到中国国家安
期刊
为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2013年开始,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发生了巨变。2013年开始,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到2016年,国家正式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两孩时代”的到来似乎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两孩政策也一直被认为是再次点燃巨大人口红利的引信。时至今日,“单独两孩”政策已实施三年多,“全面两孩”政策也已实施一周年了,这些政策反响如何?政策效应是否符合预期?  政策效果显现
期刊
2016年12月2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财产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向原告杜B、杜D、杜E、杜F、王某赔偿财产损失581636.25元。  杜A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杜B、杜C、杜D和杜E。杜C于2007年4月27日去世,其配偶为王某,儿子为杜F。2011年9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杜B、杜D、杜E
期刊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对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召开了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此举被认为是职业教育领域发展的一次重大“顶层设计”。  提升职业教育的“现代性”  周浩曾经以青海省理科前
期刊
每到年底,能从社区领到2400元的残疾人居家安养补贴,这让家住西安雁塔区电子二路社区的王女士感受到阵阵温暖。可是最近有爱心机构联系她,说以后这个钱不发了,由指定机构提供家政护理服务。即使不接受服务,钱也不发了,这让她难以接受。西安市残联教就处负责人介绍,2016年开始,城市残疾人居家养老补贴不能再以货币形式发放,由政府购买服务,由家政服务公司上门为残疾家庭提供服务,西安各区采购各区的服务。  为重
期刊
马宗明在担任甘肃省广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700多万元、美元26万,同时马宗明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中人民币1500多万元、美元14.52万,收藏的131件陶器、古化石、书画,以及玉器、名表、金块价值高达1110万元,贪贿金额高达2500多万元。另外,马宗明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529万多元。2016年9月30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宗明有期徒刑13年。  案发前给
期刊
黄美玲与胡海霞(均为化名)同为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职工,分别在食品制作、食品包装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15时左右,黄美玲在顶替胡海霞进行食品包装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伤,经医院诊断: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示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示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间束断裂。9月10日,黄美玲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人社局作
期刊
苏老太好心送香蕉给邻里覃老汉的孙子覃晓晓吃,覃晓晓又将其分享给一起玩耍的小伙伴张小丫吃,不料张小丫在进食过程中因噎窒息出现意外死亡。后苏老太、覃老汉被张小丫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张小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73.8万元,苏老太、覃老汉对张小丫的意外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最终该案的判决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点赞。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该审判指导案例
期刊
2014年1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被告程某经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拥有的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张某、程某,张某和程某给付股权转让款6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应配合张某及程某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张某和程某支付30万元转让款后,王某和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到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将文化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程某。2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