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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