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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始终,但它并不能离开具体的法律条文,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基本原则才有直接适用的余地。在本案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遗赠法律关系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关系。找法的不正确,是本案中法官不得不依靠抽象的基本原则去寻求所谓“公平、正义结果”的直接原因。要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