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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项议事规则既有法律依据,又是现实需要,应该继续坚持。首先,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法可依,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