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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小公司”做“大买卖”,是指注册资金较少的经济实体从事数额巨大的经营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禁止,而且在现实经济交往过程中也屡见不鲜,但对于交易的对方却存在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和隐患。一旦这种“小公司”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在其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只能由其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与交易金额相差悬殊,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实际的经济补偿。不久前,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经济纠纷,原告虽打赢了官司,却难以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