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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制度既是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内部监督途径之一。当前,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复核制度在复核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及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当在复核程序中确立全面审查原则,实行书面审查方式与非书面审查方式并存,并进一步细化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和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