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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了法在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表现形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法律发展观,论述了法律产生的一般过程。以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为纽带,从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视角首先考察了法律的起源,认为个人与氏族的分离、私有财产的出现和氏族组织的壮大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从禁忌到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法律是法律产生的一般方式,而产生的动力则在于控制人类的本性、确证私有财产权、反映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和"法学家"的主观能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