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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名称及总则部分1.将规章名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中的“供应商”删除,改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办法》名称中原来只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这一项,看起来还不至于误认为是供应商所作的投诉处理,现在有“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两项,会不会让外行误认为是供应商所作质疑答复,后来再作的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