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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确立,既要遵循国际习惯法的一般原理,又要顾及国际人道法的自身特点。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区分,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仍是确立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前提;在证明国家实践的一致性时应首先确保作为证据的实践属“官方实践”;“法律确信”的证明对一些禁止性规则的确立甚为重要;而条约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另一主要渊源,在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确立中起着重要的证据作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确立规则的方法,既有可取之处,又存在疏漏,对其分析有助于我们的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