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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立法体系存在基本法缺失,单行法不完善,配套法规缺位等缺陷。重构能源立法体系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绿色标识制度,强化企业的社会生态责任,从而增强与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建立能源领域的宏观调控制度,鼓励开发清洁的新型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市场化改革,力求实现经济性、供应保障性和环境保护性这一“稳固三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