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共享”到“共享历史”:清代伊克昭盟南部蒙汉关系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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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蒙汉关系 经济共享 “中外和耕” 文化合成 共享历史
  经济因素一直是我国北方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往来、人口迁徙的内在推动力量。明清时期,农牧民族的经济共生关系逐渐成为影响长城内外蒙汉民族关系发展的核心影响因素,尤其是在清代,伴随着长城边外蒙地的渐次放垦,蒙汉民族人口的杂居与濡染,以及农牧文化之间“涵化”① 进程的扩展与深入,蒙汉民族关系也在地域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层面上全新展开。基于此,本文从蒙汉经济共享、文化生活转向以及共享历史角度,展示以放垦“禁留地”为中心的蒙汉关系发展、演变过程及其驱动因素,期望在推进对历史时期民族关系再认识的同时,也为清代伊克昭盟南部地域的自然、人文变迁提供一条不同的解释路径。

一、“禁留地”放垦与蒙汉“经济共享”


  伊克昭盟南部地区,在清代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地理内涵的区域,即俗称的“禁留地”。自清康熙年间开放开垦“禁留地”以来,随着不同民族、人口、生产方式的相继进入,放垦“禁留地”区域范围内的人地关系发生了缓慢而又剧烈的变动,其对区域生态、社会以及蒙汉关系的发展演变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所谓“禁留地”,是指清初为隔绝蒙汉往来,清廷沿晋陕边墙以北划出的一块东起山西偏关关河口,西迄宁夏宁城口,东西长二千余里,南北宽五十里的长条形禁地。该禁地是“蒙旗、汉人皆不能占据”,②实即“官荒空闲地”———或称其为“国家公地”亦可。③ 其土地所有权、处置权,既不在盟(蒙)旗一方,也不在内地沿边州县,而是为清廷所有。即使是在开放开垦之后,“禁留地”的“国家公地”性质也一直没有改变。清末贻谷以“国家名义”将放垦地域土地收归“国有”,以及民国初期绥远特别行政区将历次放垦地域“收归国有”,①都是针对“禁留地”“国家公地”性质而采取的行动。因此,“禁留地”的“国家公地”性质成为影响清代伊克昭盟南部区域历史发展的“底层”因素,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清康熙三十六年,蒙古贝勒松阿喇布上奏朝廷,请求“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一同耕种”,②得到清廷允准,“此即(鄂尔多斯)开垦之始也”。到了康熙五十八年,由于出边垦殖民人数量、开垦范围急剧扩大,蒙古贝勒达锡拉布以“民人种地,若不立定界址,恐致游牧窄狭等情申请”,于是,理藩院特命侍郎拉都浑前来榆林等处踏勘,“即于五十里界内,有沙者以三十里为界,无沙者以二十里为界,准令民人租种”。这种以“有沙”“无沙”作为农牧界域划分的标志,其分界线本身就是模糊的、不明确的。乾隆元年,清政府之所以同意延绥总兵米国正的条奏:“蒙古情愿招民人越界种地收租取利者,听其自便”,③很可能是对民人越界垦殖行为的默认。如同康熙三十六年的放垦一样,乾隆元年的全面放垦,清廷亦没有针对放垦后可能出现的民人垦殖范围、垦殖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或限定,以致于民人垦殖范围迅速扩大,已远远超出清政府和蒙古贵族之所料。有迹象表明,至迟在乾隆七、八年之前,民人墾殖活动已深入蒙旗腹地有百里之遥。④ 于是,乾隆八年,又是因“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处,游牧窄狭等情呈报”,清廷不得不再次对民人垦殖范围进行勘划、限定,即“有于旧界(康熙五十八年界)外稍出二三十里,仍照旧耕种,其并未出界者,仍照前办理。有出界五十里之外者,将种地民人收回,五十里之内,给予空闲地亩耕种”。⑤ 不仅如此,清廷还以“永远章程”的方式对放垦地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蒙汉交涉事务、租税额度、土地纠纷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和规定。自此之后,一直到清末贻谷放垦之前,“永远章程”都是放垦地域的基本法律依据。
  总之,在历经康熙三十六年、康熙五十八年、乾隆元年、乾隆八年的放垦、勘界、展界之后,围绕放垦“禁留地”土地利用为中心的蒙汉租佃经济关系得以逐步确立。在这一过程中,蒙汉之间的经济合作方式大致有三种:第一,开荒耕种。虽然其也是民人租种蒙古地亩,但在开荒前,民人既不需要交付押荒(银),也没有地价一说,民人“只是为得到蒙古人的欢心,馈送称为‘办地人情’或‘人情’的蒙古人喜欢的茶、布帛,有时用酒食款待而已”。⑥ 道光二十四年左右,法国旅行家古伯察借用蒙人之口对此有一个客观的描述:“二十年之前(指道光初年),有几家人前来要求我们接纳他们。由于他们很穷,所以大家便允许他们耕种土地,条件是他们每年收获之后都要向当地台吉们交纳一些莜麦面”。⑦ 同治《河曲县志》对此说得更为透彻:“康熙时,西草地初插界牌,屡被(蒙民)侵扰,因联伙盘,用希物以和之,农赖以安”。⑧ “用希物以和之”,表明一定数量的物质酬谢,是汉耕蒙地的中介条件。1940年左右,保尔坦窑子李三狗丑接受采访时亦谈道:“同治十年左右,我们一家从河曲移住到本地,当初和蒙人打个招呼就开了荒,没必要缴押荒、地价之类的东西。作为人情送茶、酒等,或有时候请客就可以了”。⑨由此可见,放垦初期的开荒耕种,是以蒙汉自愿为基础,以蒙汉私人情谊为纽带,以蒙汉互惠为内涵的“约地而耕”;第二,租佃耕种。康熙五十八年,清政府在勘界的同时也首次以“官定地租额度”规定,限定了放垦地域蒙汉租佃关系,当时规定“每牛一犋,准蒙民征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乾隆八年,在确认康熙五十八年官定地租额度的同时,又规定:“租银分别界内界外,界内者照旧租不加,其界外者每牛一犋除旧租糜子一石,银一两之外,再加糜子五石,银五钱”。⑩自此之后,这一地租额度就一直不变;瑏瑡第三,蒙汉“合伙”耕种。即蒙汉按各自提供生产资料的形式组成耕作协作体,将收益(收获物)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分成,或二八、三七或四六、五五分成,其类似于传统农业区的“分成租制”。如道光五年蒙人色登与民人合伙耕种即属此类,据“色登供称:本人虽有土地但无种子,无奈之下向临近民人求助合伙耕种。秋收后除保留种子五桶外,其余收成两家平分,并未向民人收缴租银”;①道光十八年、十九年,陕西府谷县、山西河曲县民人阎后生、王五、张秦等68人“伙同”蒙人耕种,②亦与此类似。此后直到清末贻谷放垦之前,蒙汉“合伙”耕种一直是鄂尔多斯蒙地重要的且是普遍的生产合作形式。   而无论是放垦初期的蒙汉“约地而耕”还是官定地租规定下的蒙汉租佃耕种,抑或是蒙汉“合伙”耕种,在清人看来,都是双赢的选择。这种双赢,不仅仅是经济的,也是非经济的。道光年间编纂的《神木县志》在追叙“禁留地”放垦之初蒙汉关系时说,蒙古“伙同民人耕种,蒙民两有裨益”。③ 乾隆元年,主张进一步放垦“禁留地”的延绥镇总兵米国正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榆林神木等处边口越种蒙古余闲套地约三四千顷,岁得粮十万石,边民获粮,蒙古得租,彼此两便,事属可行”。④ 而乾隆八年尚书班第在勘划农耕地界时,对此也予以肯定:“查知,榆林边外民人耕种有年,蒙、民各沾利益。”⑤道光十七年,怀远县“复于牌界以内地亩报垦招内地民人租种,每犋每年租银五钱、糜子五斗,获利更多,蒙汉两益”。⑥ 甚至一直到民国年间,还有文献称伊克昭盟“农业创兴,蒙民经济增一来源,在昔只牧畜一途,今则牧畜仍旧,另招汉佃为之耕种,秋收分粮分草,添一收入。蒙民日常生活,立呈充裕”。⑦
  应该指出的是,清代以放垦“禁留地”为中心的蒙汉互惠互利格局的形成,是以“国家”公权外部介入为依托的。清乾隆八年尚书班第在确定“新、旧”界不同地租额度时,亦“妥议各旗蒙古、民人均沾裨益之事”,认为“若不定一永久之例律,容民人开垦而禁蒙古等招募,于事无补”,于是制订了“管制民人之律例”。⑧ 规定“如有欠租者,官为严追;有盘剥蒙古者,援远年债务一本一利之例,速为判结,则相安无事,可长享其利也。”⑨ 因此,可以说,官定地租和“永远章程”在确立放垦地域蒙汉资源、利益共享格局的同时,也为“汉种蒙地,蒙取汉租,互相资以为生”瑏瑠提供了制度和政策保障。自此之后,“内地民人以口外种地为恒产,蒙古亦资地租为养赡”,瑏瑡成为放垦地域蒙汉租佃关系的基本形态。虽然“因地滋事时有之”,但在国家公權外部介入下,“其强种勒索者禁止”,瑏瑢蒙汉围绕“种地吃租”“各得生理”,结成了一个十分紧密的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地域利益群体。一直到清末,依然是“民人负耒出疆,爰得我所,民质田得以养其生,民有余力假蒙地以耕之,蒙有余地假民力以耘之,公平交易,人之常情”。

二、“中外和耕”与蒙汉“文化合成”


  以官定地租和“永远章程”为框架的蒙汉租佃经济关系,被嘉庆《定边县志》用“中外和耕”一词予以概括。瑏瑤由于“和”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内涵极为丰富,本文无力随意解读其历史内涵,还是让我们回到历史现场,去体会和把握“中外和耕”的历史意蕴。
  清乾隆四十九年,由于黄河宁夏北段向西改道,使原在黄河西边的察罕托灰地方反在河东,鄂尔多斯贝勒栋罗布色棱遂以黄河为蒙汉耕牧界限为由,游牧于察罕托灰地方,并“谓民人占据伊等游牧地方”,以致引起蒙汉纠纷、冲突。为此,清廷派侍郎赛音伯尔格图去查办,结果是“仍照从前所定黄河旧流之跑为界”,①此即是后来遵循的“河动界不动”划分蒙汉耕牧界限的基本原则。此事本来是一件因自然原因而产生的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牧争地纠纷,却被乾隆皇帝拿来大做文章。乾隆五十一年四月丙申,发布上谕:“朕恭阅圣祖仁皇帝实录,康熙五十二年有鄂尔多斯请于察罕托灰之地暂行游牧,遣尚书穆和伦等前往堪明,以黄河东西定界一事,此即如内地之乡里小民贪得便宜,控争阡陌,无关紧要,而总兵官范时捷张大其词,形诸章疏,遂有越界争占之事。”②乾隆所引康熙五十二年之事,据清《康熙朝实录》记载,此事的来龙去脉是,康熙四十七年,鄂尔多斯多罗贝勒松阿喇布请求在黄河西边的察罕托灰地方“暂行游牧”,得到清廷允准。但到了康熙五十二年,宁夏总兵范时捷因蒙古游牧察罕托灰地方,与樵?耕种民人屡起冲突,遂以有碍地方安定为由,上奏朝廷,提出以黄河为界划分蒙汉耕牧区界。康熙皇帝即派理藩院员外郎莫里布前往调查,结果是,确认了范时捷所奏情形属实,并按范时捷的提议,改定以黄河为蒙汉农牧分界线。③ 但由于黄河河道的自然摆动,即俗语所说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使得以黄河为蒙汉耕牧界域划分存在地域归属的相对不确定性,从而为蒙汉农牧争地纠纷、冲突埋下了无法避免的隐患。乾隆四十九年的农牧争地纠纷,即因此而起。而乾隆皇帝之所以旧事重提,并不惜曲解历史,改变事件原貌,夸大事件性质,其原因用乾隆自己的话说即是“此等事件原如内地百姓互争陇亩细故,并非若前明之河套为末季边疆构衅失算者之可比也”,其用意是“朕阅及此因,恐无识不谙外藩情形之徒,未能深悉其故,妄生疑义,特此明白宣谕,俾众共知之”。④
  乾隆如此做法,并非粉饰太平。乾隆九年,就有文献记载说“榆林口鄂尔多斯蒙古地方,今春(指乾隆九年春)内地佃民,初定章程,牛犋出口……贫民与蒙古彼此相安,业照原议办理”。⑤ 到乾隆十九年,陕西巡抚陈宏谋在查勘陕北沿边一带情形后,即上奏朝廷说:“其延榆二郡,地近鄂尔多斯,每年内地民人租种夷地,彼此相安,蒙汉不分畛域……”。⑥仅仅十年时间,放垦地域蒙汉由“相安”到“不分畛域”,指示了这种以“利益”驱动的蒙汉经济合作,在有效地容纳了农牧经济的竞争性、互补性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了蒙汉两种不同质的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与排他性。道光年间古伯察所说的蒙汉“如同兄弟一般共同生活”,正是蒙汉经济、文化在差异性基础上互补、适应与共生的现实写照。一直到清末民初,放垦地域“汉蒙人民生计息息相依”“和耕无事”还被人津津乐道:“汉租蒙地,蒙得汉租,祖孙递传,相安无事”,“汉蒙相安如一家焉”。⑦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自“禁留地”放垦以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放垦区域蒙汉关系的总体判断是蒙汉“相安”。这种“相安”,是蒙汉民族、人口在“一同耕种”过程中的“相安”,是蒙汉“互信”基础上的“相安”。而“数百年来,内地民人以口外种地为恒产,蒙古亦资地租为养瞻,相依若命,耦俱无猜”,⑧可能是嘉庆《定边县志》所说的“中外和耕”的基本内涵。以往学术界在研究清代伊克昭盟南部蒙汉关系时,更多地倾向认为其经历了前期的“蒙古化”与后期的“汉化”两个过程。这一立论的前提是,蒙或汉从经济生活到风俗习惯全面向对方转向,其强调的是民族、种族之间由矛盾、冲突走向同一。现在需要反问的是,清代伊克昭盟南部放垦“禁留地”区域的蒙汉关系发展,发生了这一过程吗?或者说,这一认识符合历史事实吗?   确实,在放垦初期,出边垦殖民人出现了“依蒙族、习蒙语、行蒙俗、入蒙籍、娶蒙妇”现象。如嘉庆九年,就有文献记载说在边外乌兰鄂博地方“住有神木民人资玉景,蒙名阿比达等一伙;乌伦套力木地方住有黄甫川民泽万山,蒙名阿邀嬉等一伙;什巴尔泰地方住有黄甫川民王益同,蒙名察哈台等一伙……”。①原档案提到民人共58伙,其中出现的民人都有蒙古名。到了道光年间,“民人与蒙古妇女通婚事”众多,②由此民人不但居住蒙地行蒙俗,且从事畜牧业生产。③ 此种现象,被有些研究者界定为民人的“蒙古化”过程:“移民初到鄂尔多斯时经历过一段‘蒙古化’或与蒙古社会相适应的阶段。移民通过起蒙名、娶蒙妇、与蒙古人结好关系等方式逐渐取得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其过程亦充满曲折反复”。④ 此说显然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即在民人“习蒙俗”的同时,原本以游牧为主要生计方式的蒙古族,在与民人长期“一同耕种”的过程中,其生产方式也逐渐向汉族农耕方式转化。如,乾隆五十六年发生的蒙人什日曼与民人华卫元“伙种”纠纷,即是因蒙人什日曼“自种”而引发的。⑤ 尽管蒙人“自种”原因很多,但可以肯定的是,蒙人在与民人“伙种”过程中,逐渐掌握或习得了民人的农耕生产技术。现存准格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记载的大量蒙汉由“伙种”到蒙人“自种”诉讼案件,其情形与蒙人什日曼与民人华卫元的纠纷类同。而普遍的、经常性的蒙族向农耕形态转化,也使得蒙族由乾隆时期的“以耕耘为生者颇多”,⑥发展到嘉庆、道光年间以农耕为主要生计方式的程度。⑦ 面对如此状况,又如何用“蒙古化”解释得通?另一位学者闫天灵,在分析清代塞外蒙汉关系时,虽然也认为民人初期经历了“蒙古化”过程,但他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移民初期,蒙古族在塞外居于统治地位,汉族移民作为外来者,迫于生计而北上,高度依赖于拥有土地资源的蒙古族,因而愿意服从蒙古族的制度安排。汉族移民要获取蒙地这种稀缺资源,就需要以‘服从’为代价。从社会交往的角度看,汉族置身于蒙古族社会圈当中,只有学会蒙古话,遵照蒙古族的行为习惯行事,方可进行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各种往来。因此,汉族移民的‘蒙古化’实质上反映的是个人对社会的适应过程。”⑧注意,闫天灵在此将移民“蒙古化”认定为“个人对社会的适应过程”,应该是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实质。“适应”不是“同化”,是两种不同质的文化在“共同地域”范围内,出于“共同利益”需要而发生的文化互动或认同,这正如同治《河曲县志》所说的:“凡出口外耕商者,莫不通蒙古人语”。⑨ 因此,放垦初期汉农向蒙古族风俗文化的靠拢,是汉族移民进入蒙地的媒介和桥梁,是消除文化阻力的主动行为。只不过由于汉族移民无论从人口规模、垦殖范围而言,都处于蒙古族社会文化圈之内,因而显现的是汉民“随蒙古”现象。如果据此认为是发生了“蒙古化”过程,那么,如何解释嘉庆皇帝所说的“近年(嘉庆二十年左右)蒙古染汉民恶习,竟有建造房屋演听戏曲等事,此已失其旧俗”瑏瑠现象?有迹象表明,移民由个体到群体将“原籍风俗”一并移入居住地,瑏瑡可能是一种普遍现象。如,道光初年,山西河曲监生安德荣先是租种准格尔旗诺颜敖包地方,继之“将原居于此附近二三十里内之三四十户蒙古全部赶走,而召集几百民人在此留居”。瑏瑢地方志所记载的移民边外居住点由乾隆时期的“处”变为道光时期的“村”,①也指示了移民文化由点到面嵌入蒙古文化圈的历史过程。日人今掘城二对清至民国内蒙古移民文化形成过程的考察,也从学理角度证实了“依亲傍友”或“同乡情谊”是移民将出身地的风俗习惯带到移住地的普遍方式。②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放垦初期民人的“蒙古化”只是一种“假象”,汉族移民在“习蒙俗”的过程中其文化特质并没有改变。一直到民国年间,出自官方的调查报告依然说蒙汉“况语言文字风俗習惯彼此判然有别,”③因此,用“以蒙为主,蒙汉共存”来概括放垦初期的地域文化形态,可能更符合蒙汉关系发展的历史实际状况。
  大约从嘉庆、道光年间开始,汉族移民文化逐渐成为放垦地域的显性文化,也出现了研究者所据以论证的蒙古族“汉化”现象。如蒙人不但起汉名、习汉文,且在住屋、婚丧、饮食、服饰乃至节日习俗、民间信仰等方面,多“仿自汉人”或“已与汉人无异”,④以致于渐遗忘蒙古之“旧俗”。⑤ 而具有指征意义的是,农业经济在蒙族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趋于重要,甚至超过畜牧业经济。如,同治五年准格尔旗台吉拉布克和其儿子布喇死后留下的遗产,档案中仅强调其遗留的两处家园以及土地牛犋数量,只字未提其遗留的牲畜数目。⑥ 而到了民国年间,已是伊盟“三旗(指准格尔、郡王、达拉特旗)既垦地日广,牧场狭窄,牲畜一项已不为人所重视”,以“至于今日,游牧之风,渐为农耕所代”。⑦ 但同样应该看到,这种所谓的“汉化”,是与汉族移民逐渐习于蒙古族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同步发生的。民国《绥远通志稿》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昔年出口外种地者的生计”言道:“惟地阔人稀,草滩所在皆是,辄以养羊为副业,冀得余资,以充家什,以耕田而兼牧业,殆当时农村最为普遍之风气”。⑧ 这虽然是后来文献的追溯,却也大体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事实上,早在乾隆年间,汉族移民从事畜牧业生产已引起官方关注。⑨ 道光年间,卢坤在《秦疆治略》一书中,就将边外汉农畜牧业与“伙种”蒙地并列叙述,瑏瑠可见其时汉农畜牧业生产已成为边地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而据蒙档记载,当时汉农畜牧业生产不但规模大,且出现了专以畜牧业为生产方式的汉农,如民人薄淑牛子在蒙地放牧牛马、绵羊合计有四百余头;瑏瑡民人仝世充,道光二十八年左右,在准格尔旗和舍地方专以放牧为生,其放牧的牲畜有绵羊和山羊各二百零二只,牛四头。瑏瑢正是由于“放牧之民人甚多”,故而蒙旗也于道光年间开始征收民人牲畜税银,瑏瑣此即是准格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记载的“水草银”。到了光绪年间,有文献记载说“牌界边民人等牲畜共有十万余头”,瑏瑤征收民人“水草银”甚至已成为盟(蒙)旗政府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重要来源。瑏瑥延至民国年间,已是“伊盟各旗因垦务发展,蒙汉杂居,汉人牲畜亦可在旗境内放牧,蒙人称之为汉人羊场”,瑏瑦“羊则一户有牧至千余者”,以致于边外民人以“畜牧牛马为生活上主要营业”。如此现象,怎一个“汉化”了得?用“以汉为主,蒙汉融合”来指征,可能更能反映清后期放垦地域蒙汉文化演进的实质。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无论是“以蒙为主,蒙汉共存”还是“以汉为主,蒙汉融合”时期,蒙汉各自文化的特质并没有改变,这是由蒙汉两个民族发展历史以及蒙汉对各自共同体的高度认同所决定的。清至民国,人们之所以对蒙汉关系用“相安”或“相安如一家”来描述,其意在强调这种“相安”,是蒙汉文化差异基础上的“相安”。在蒙汉长期“相安”相处过程中,蒙汉两种不同质的文化也在相互适应、濡染中逐渐走向文化认同、地域认同。如民人集会搭台唱戏,“蒙人亦前去买卖牛马”,①“彼此交易,信用各著,汉蒙相处习焉安之”。② 尤其是在政策与制度层面一直处于“寄籍”状态的出边民人,其对边外地域的认同体现得更为明显,民国《绥远通志稿》曾对此言道:“至清乾隆间,私垦令除,秦、晋沿边州县移垦之民遂日众。汉种蒙地,蒙取汉租,互相资以为生,渐由客籍而成土著”,③甚至出现了“民人地主邵壤等均为准格尔旗人”。④ 正是由于民人“生于斯,长于斯,庐舍丘墓于斯”,“而人民心理上早已视同内地”,“虽曰蒙疆,严同内地”,⑤由此形成的放垦地域文化是既不同于农区又与牧区文化有别,而是“蒙汉杂居,农牧交错”的复合形态。民国二十二年编辑的《绥远概况》,曾对蒙汉历史文化交流、现状概括到:“汉民之移住者,与蒙人混设村落,从事农牧。此等汉民,其移住之初,多为独身,后娶蒙妇生子,故有类似蒙古人,而风俗习惯殆与汉人无异者。其完全之蒙古人,亦有受汉人之同化,而全失其本来习尚者”。⑥ 放垦地域蒙汉民族、人口、文化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态表明,“多元共生,和而不同”是清代伊克昭盟南部放垦“禁留地”范围内蒙汉关系发展演变的基本特征,其与历史时期我国南方发生的民族“同化”有本质区别,以往用“蒙古化”或“汉化”,去关照放垦地域文化乃至蒙汉关系的发展演变,是传统的的“中心”“边缘”或“内地”“边疆”主导性观念与思维模式的反映。

三、“禁留地”放垦历史与蒙汉“共享历史”


  清代伊克昭盟南部“禁留地”放垦的历史,是蒙汉共同参与、共同经历、共同塑造的历史,因而也成为蒙汉“共享”的历史。
  自从康熙三十六年“禁留地”放垦后,“禁留地”放垦先后经历了康熙五十八年、乾隆元年、乾隆八年、道光十七年的展界、勘界、放垦。在这一过程中,康熙五十八年、乾隆八年是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如前所述,康熙五十八年以“有沙”“无沙”为标志勘划了农耕地界,其所勘划的农耕地域范围,即是后来文献所说的“旧牌子地”;而乾隆八年,清政府在确认康熙五十八年勘界的前提下,在五十里“禁留地”范围内再次对民人垦殖区域进行界域划分,以“已耕之地”为范围“安设界标”,界标以内的土地,谓之“新牌子地”。新、旧“牌子地”被统称为“牌界地”。对于此段历史,蒙档与汉籍记载是大略相同的。蒙档的记载是:“照该盟长扎萨克等呈请,郡王札木杨、扎萨克台吉定咱喇什两旗越界耕种之民人,以五十里为界,凡所有逾界民人,将牛犋收回界内。蒙古等原耕种之田亩,概仍其旧。若不足以安置,将蒙古三佐领等迁出该地,将牧地交予民人耕种。诺伊罗布扎木素、喇什色棱两旗民人越界不远,即以原界为准,此后不得再越界耕种。纳木札勒多尔济旗民人从未越界,仍照旧。如此,酌情而定界,蒙古民人均可得以妥善安置。”⑦而汉地文献对此事记载文字表述虽有不同,但关于此事的历史背景、过程、影响的记载基本与蒙档一致,其表述为:“八年,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因特命尚书班第、总督庆复前诣榆林,定议永远章程。有于旧界外稍出二三十里,仍照旧耕种;其并未出界,仍照前办理;有出界五十里之外,将种地民人收回五十里之内,给予空闲地亩耕种”。① 结合已有的汉籍与蒙档记载来看,至少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蒙汉对放垦地域的历史认识、记忆是基本一致的。
  然而,大约从嘉庆年间开始,汉地文献对陕北长城边外放垦地域历史的认识、表述已开始出现些微变化。在嘉庆二十五年编纂成书的《定边县志》中,“禁地”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并用以指称边外五十里放垦地域;到了道光二十一年左右刊刻的《神木县志》《榆林府志》《增修怀远县志》时,“禁留之地”、“禁留地”概念已被普遍使用。为了便于对比及分析,"将嘉庆《定边县志》与道光《增修怀远县志》《神木县志》《榆林府志》有关表述转引如下:
  嘉庆《定边县志》有关“禁地”的记载:
  延榆一带近边地方,于康熙三十六年贝勒松(阿)拉普奏请与民人伙种,俱有裨益。五十八年贝勒达西拉布坦又以游牧窄狭奏,奉钦差相度情形,于口外二十里三十里不等设立交界。雍正八年理藩院尚书特古忒以口外五十里为中国禁地,蒙古不应收租,奏请纳赋,廷议,准行。②
  道光《增修怀远县志》记载的“禁留之地”:边外五十里原为中国禁留之地。③
  道光《榆林府志》记载的“禁留地”:我朝设立中外疆域,于各县边墙口外直北
  禁留地五十里,作为中国之界。④
  道光《神木县志》关于“禁留地”的记载与《榆林府志》相比稍有变化:国初旧制,中外疆域不可混同,于各县边墙口外直北禁留地五十里,作为中国之界。⑤
  对比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嘉庆《定边县志》借雍正朝理藩院尚书特古忒之口,首次推出“口外五十里为中国禁地”之说,并强调“禁地”的所有权、处置权在清廷。而到了道光《增修怀远县志》《榆林府志》《神木县志》不但将“禁地”变为“禁留地”,而且将“禁留地”设定统一上溯至清初,其历史渊源已是不言而喻。而“禁地”变为“禁留地”,虽仅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却是天壤之别。“禁地”,按志书的说法是“蒙旗、汉人皆不能占据”,其“国家公地”性质应无疑义;而“禁留地”则不同,其是“作为中国之界”,已然含有农牧分界的意味。
  自道光《增修怀远县志》《榆林府志》《神木县志》推出“禁留地”概念之后,“禁留地”便成为长城边外放垦地域的代称,而被陕北沿边州县志书所普遍采用,如光绪《靖边县志稿》、民国《榆林县志》、民国《府谷县志》等志书在涉及边外地域时,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禁留地”这一概念。但让人困惑的是,当“禁留地”概念在汉籍文献中被广为流布的时候,蒙旗档案尤其是神木理事司员衙门公文,却对此概念“只字不提”。这使得“禁留地”概念从出世到流布,就一直迷雾重重。第一,“禁留地”出现在嘉庆、道光年间,而其时“禁留地”概念及其对应的地理实体,已随着康熙三十六年“禁留地”的逐渐放垦,而不复存在;第二,如认可嘉庆、道光志的提法,为何在此之前的乾隆《府谷县志》没有类似说法?⑥ 第三,嘉庆《定边县志》“口外五十里为中国禁地”的说法,查康熙、雍正时期官方文献如清实录、清宫档案、历代皇帝起居注等文献,均无这一提法,作为限隔蒙汉往来的“禁留之地”,是清王朝治理边疆的大政方针,何以在清官方文献中难覓其踪迹?这不符合常理。缘此,人们有理由追问,嘉庆至道光时期,陕西沿边州县演绎、推出“禁留地”这一概念的背景是什么?更进一步说,道光年间陕北长城边外地域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或什么事件,以致于陕北沿边州县地方志都特别强调“五十里”禁留之地,为中国之界?   自乾隆八年勘界、展界之后,民人“合法”的垦殖范围以“永远章程”的方式被“永远”固定。而随着出边垦殖民人数量的持续增多,以“永远章程”所规定或限定的“合法”垦殖范围,已无法满足蒙汉尤其是汉农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大约从嘉庆年间开始,蒙汉土地纠纷、租佃矛盾乃至蒙汉冲突就开始出现,并呈日益增多趋势。虽然内地沿边州县地方志对此现象只字不提,但现存准格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资料。如果以欠租、抢耕、强耕、越界耕种等“关键词”,作为判定租佃矛盾、土地纠纷、蒙汉冲突等事件的指标,以2007年出版的《准格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译编(第一辑)》记载的乾隆五年至道光三十年,准格尔旗属内所发生的有关土地租佃诉讼案件为样本,按朝代进行分期统计,结果是,乾隆朝仅10次,嘉庆朝17次,道光时期突然增高至150次。尽管本统计为不完全统计,但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年均案件发生次数,道光时期都是最多的,这一点也得到了道光十三年任神木理事司员松阿礼的印证:“本官上任以来,屡经查阅有关词讼案卷,发现民人越界开垦及蒙古争夺地租案颇多”。① 尽管这一表述带有官样色彩,但仍然可以看出,蒙汉租佃矛盾、土地纠纷日益趋于激烈,并已成为当时严重的地域社会问题。前揭文道光年间古伯察的观察性描述,也为我们的判断提供了史实支撑。按古伯察的说法,蒙汉在经过初期和平相处之后,“他们(指民人)不是满足于已出让给他们的东西,而是随心所欲地扩大其耕地,一声不响地夺占了许多地盘。当他们富裕之后,就再不想向我们交纳已经谈好的莜麦面了。当每年去向他们索求地租时,他们便对我们大肆谩骂和诅咒”。于是,蒙人便联合起来,以“牲畜踏坏庄稼”、捣毁牛犋、毁坏窑洞等方式驱逐民人,②甚至蒙旗官方也出具印文驱逐民人。在这里,古伯察指出了蒙汉冲突的三种情形:一是民人随意扩大耕地,二是抢占、强耕土地,三是拖欠地租。这三点,其实质即是蒙汉对生存空间范围的保有和争夺。而从蒙汉租佃诉讼案件的久拖不决以及内地州县对属民的偏袒、放任态度来看,蒙汉对土地权属的争夺,已不仅仅关乎出边民人的生计,也成为沿边州县的头等大事。③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对此有一个隐晦的表述:“内地编邙入河套地方输租开垦,视同世业……清雍正间改设县治,土地瘠隘,不足自瞻,伙盘界石日扩日远……”④这虽然是后来人的说法,但却点出了问题的实质。
  汉地文献对长城边外放垦地域指称的改变,看似平淡无奇,实则意味深长。清光绪末年贻谷放垦以及民国初年陕绥划界中所出现的“牌界地”“#界地”“伙盘地”的放垦与地域归属的矛盾与冲突,都与此有关。
  清光绪二十八年,贻谷以“国家”名义开始的蒙地放垦,其目的之一即是为解决历史上长期郁积的蒙与汉、蒙汉与国家之间关于放垦区域土地权属问题,但其结果反而加剧了原本就已经存在的蒙与汉、蒙汉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清光绪二十九年至光绪三十四年发生的郡王旗封闭“西地”事件,以及“摇动西蒙全垦大局”的丹丕尔事件,更是将蒙与汉、蒙汉联合与国家的矛盾与冲突推向公开化,尤以丹丕尔事件影响最巨。
  清光绪三十一年,当贻谷着手开始放垦准格尔旗属“#界地”之时,随即遭到了以准格尔旗东协理台吉丹丕尔为首的蒙汉民众的联合反对,抗垦民众采用驱赶放垦官员、武力攻击放垦机构、烧毁放垦文书等方式,迫使垦务局不得不停止放垦“#界地”,并由此引发了波及全盟各旗的“独贵龙”运动。为了平息事态,清政府被迫于光绪三十四年以“二误四罪”将贻谷革职拿问,⑤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蒙地放垦也因此而趋于停顿。客观地说,这不是贻谷个人的失败,而是“国家”对放垦区域历史遗留问题的承认与回归。这一点,作为“国家”放垦的执行者,贻谷也早已认识到,如关于“牌界地”的放垦,用贻谷的话说就是“牌界成熟已久,转相授受,价亦不赀”,其间“纠葛丛生,棼如丝乱”,故而放垦“牌界尤非可以造次”。⑥ 而在有关郡王旗、扎萨克旗、准格尔旗“#界地”属秦属晋一事上,贻谷也以专注于放垦,“于划界分疆一事,尚无暇及此”,①而有意回避。但其真正的原因则是“况划留之地,作为蒙地,政治仍难统一,作为民地,蒙旗必不认可”的两难境地。
  贻谷所面临的“牌界地”矛盾之纠葛与放垦“#界地”属蒙、属汉的两难困境,在十余年后的绥远都统蔡成勋也同样面对,甚至比贻谷面临的问题更为现实、难解。
  民国七年,绥远都统蔡成勋向当时的北洋政府提出以蒙汉习惯线长城为界,划分绥远特别行政区与陕西省的行政区界,以“便于政务展开”。蔡成勋的提案在民国八年被北洋政府批准。但在划界实施过程中却遭到陕北沿边民众、州县政府的强烈反对,原本为“清理积年纠纷”的陕绥划界,却因此引起更大的混乱。事件一度扩大到山西、宁夏、甘肃等与盟(蒙)旗有接壤的省份,甚至波及到全国。② 在巨大的社会政治舆论压力下,北洋政府遂于该年六月二十四日议决陕绥划界一案“暂缓施行”,③以顺“舆情”。之所以会发生如此大的逆转,其重要原因是陕西方面从现实到历史,将放垦“禁留地”的开放管辖沿革、土地面积、人口数量、村落名称方位、交通道路走向等因素调查、阐述得极为详尽。认为,清初锁定边墙外五十里之地,“即汉蒙分界处所,亦即陕绥应行划界之点”。④ 进而反复强调,“只有援照清初建置成案,仍依汉蒙旧界酌量区分”,“舍此,别无入手之方”,⑤并据此力争北洋政府不可以以长城划界。这使得绥远方面仅仅依据蒙汉习惯分界线(长城)以及行政管理便利等两个因素作为划界的理由,显得如此苍白无力。虽然北洋政府以息事宁人的方式“暂缓划界”,维持现状,但陕绥行政区界划分暴露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将前清放垦“禁留地”的地域行政归属问题推向了历史前台,并由此引起了陕绥两方面的高度关注。如陕西方面在此次纠纷平息之后,即于次年(民国十一年)“将关于划界档案饬科捡发摘要撮录”,编辑印行《陕绥划界纪要》一书,其目的是“萬一旧案重提”,“令吾沿边人士咸晓然于疆域之沿革利害之关系与夫此案争执之要点”。⑥ 其显然是从历史高度与长远来考虑问题的。在随后编纂的陕西《府谷县志》《神木县志》《横山县志》等地方志中,就不再将边外伙盘地区域视作代管区域,而是作为县域构成部分在“图”和“文”中加以体现,这无疑在不断挑起绥远敏感的神经。如民国三十三年编纂的《府谷县志》,在追溯“#界地”历史时即曰:“#界地为本县北境与伊克昭盟准格尔旗接壤。按《榆林府志》暨《陕绥划界纪要》载,该地在清康熙迄乾隆时代,将沿边墙直北五十里以外划出南北十里至十五里不等之疆界,作为汉蒙界址。”⑦在这里,志书将民国陕绥划界纠纷中出现的“汉蒙界址”直接与清初的“禁留地”挂钩,其显然隐含有由“汉蒙界址”到“疆界”的双关作用,本来仅是“农耕地界”的“界”的概念,就这样被系统化地延伸到“疆界”。另一个佐证是,当定边县志将边墙作为县域北部界线时,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就认为“按北至、东北西北至,依县志伙盘界里数舆图,本依边墙为界,非也”。不仅如此,该志还从历史与全局的高度对陕北长城边外地域表达了己方的立场:“自康熙乾隆以至清季,汉蒙大员划边外地自五十里推至新垦二百里,而遥为延榆各属民人耕种之区。虽曰口外边地,实榆边界石,屯田划疆编户,正今日经界之要务也。”⑧   与陕西方面从历史到现实,强化“禁留地”的历史地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先天”文献的缺失,使得绥远方面无由倚靠历史文献去申诉自己的主张。这一点,在同期编纂的绥远或盟(旗)地方志中,也体现的极为明显。如民国十二年成书《鄂托克富源调查记》记载:“宁条梁当陕西靖边县西北,在宁塞堡的北面,地属绥区。管辖治理权,则归靖边县”,颇有点物是人非的感叹。民国二十五年编纂完成的《绥远通志稿》,在述及长城边外放垦地域情形时亦言道:“至于伊盟,其南部沿长城一带,宽约四十里,有所谓牌借地者。其垦辟耕作情形,与各县略同。惟其行政区划,分隶陕北各县,在本省无从稽其顷亩”。① 民国三十一年成书的《伊克昭盟志》对此状况说得更为具体、直接,如扎萨克旗,“旗下报垦地方的农民,除南部早已归属榆林、神木外,均为东胜县属”;乌审旗:“靠近长城边界(的)可耕地已经放垦了,但多数划入榆林、横山两县属,旗政府已失去土地所有权,并不能在那里施政”。② 尽管绥远或盟(蒙)旗志书在“图、文”部分,仍然将长城边外土地视作蒙地,但现实的无奈与历史文献的“先天”缺失,已然成为盟(蒙)旗或绥远方面有识之士的难言之隐。因此,按照地方本位思维去重新构建有利于己方的放垦地域历史,就成为绥远方面有识之士的“共同看法”。在随后编纂的绥远或盟(蒙)旗地方志中,绥远方面就相继推出了“牌借地”“黑借地”“白界地”“白借地”等与“牌界地”“#界地”“伙盘地”具有一定渊源的概念,据此,绥远方面开始全面构建属于己方的放垦地域的历史话语体系。
  以“牌借地”为例,其首次出现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期成书的《伊盟右翼四旗调查报告书》,“伊盟右翼四旗垦务,最远当溯源至牌借地。牌借地居长城之外,原前清中叶,陜北遭灾,人民无法为生,蒙古地广人稀,乃由清廷将接近长城外之蒙地,划与灾民垦牧,当时称为借地养民”。③ 与汉籍文献构建“禁留地”概念一样,“牌借地”从概念、背景到史实都显得极为笼统与模糊,“前清中叶”究竟是乾隆朝还是嘉庆、道光朝。如是乾隆朝,则“牌借地”即是蒙档与汉籍文献中的“牌界地”,但其时“牌界地”是因“游牧窄狭”而出现的,与灾荒没有关系;如是嘉庆、道光年间,虽然与历史事实相符,如前揭文道光十八年、十九年民人阎后生等68人“伙同”蒙人耕种之事,但其又与“牌界地”的出现没有关系。唯一可能的关联是,该志书籍清政府将长城外之蒙地“划与灾民垦牧”之实,说“借地养民”之事,由此合乎史实逻辑的将“界”异写为“借”。而由“界”改为“借”,虽是一字之改,顿时将“界”字蕴含的“分界”“界限(线)”等明确划分之意消解得无影无踪。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将“牌界地”异写为“牌借地”,其历史意蕴是什么?或者说其表达的历史立场是什么?
  汉籍文献对牌界(即牌界地)的表述是:“黑界即牌界。谓不耕之地,其色黑也。定议五十里立界,即于五十里地边,或三里、或五里垒砌石堆以限之。此外即系蒙古游牧地方”。④ 汉籍中的“牌界”,在蒙档中称之为“界牌”:“所谓界牌者,即以砂石堆积成坡,上竖树枝”。⑤ 虽然盟(蒙)旗志书和汉籍文献对“牌界”概念、实物存在用途差异,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作为一种界限标识。而从古至今,人们都习惯性地将清康熙五十八年、乾隆八年的勘界,认为是一种蒙汉界址划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界”字本身具有的明确划分“界线”的含义。这可能是民国年间编撰的绥远或盟(蒙)旗志书从一开始就刻意回避“界”字的真正原因。民国《绥远通志稿》之所以采用“牌借地”概念,⑥ 也许正是看中“借”与“界”字音同意不同之所在。这一点,在随后出现的将“白界地”异写为“白借地”、“#界地”异写为“黑借地”,其原因与作用可能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历史文本角度保留对该地域土地归属的声索权。
  “白借地”“黑借地”概念,最早出现在民国三十一年编纂的《伊克昭盟志》中,该志对“白借地”“黑借地”的解释是:“当清康熙三十年时,沿边各县穷苦农民向边外移殖者日众,经清廷饬令旗政府划长城北四十里许汉人来耕,名曰‘白借地’……并在该区北十里划为‘#借地’,驻兵监视,以防农民越界”。⑦ 与“牌借地”出场不一样,《伊克昭盟志》不但用“经清廷饬令旗政府”一语明确放垦地域的归属主体,也将“白借地”“黑借地”定格在康熙三十年之时,其隐含的是康熙二十二年、康熙三十六年“禁留地”相继对蒙旗、汉民开放、开垦的这一历史事实。如此以来,《伊克昭盟志》就从源头上、整体上建构或重构了放垦地域的发展历史。然而揆诸历史,其时并没有“白借地”“黑借地”等概念。追索“白借地”概念的来源,其极有可能是“白界地”的异写。而“白界地”,以往学者将其首次出现推定为民国二十九年成书的《前绥远垦务局资料汇编》,这是错误的。核查志书,“白界地”首次出现是在民国十年张鼎彝编辑的《绥乘》一书中。① 但由于《绥乘》一书并没有解释“白界地”一词的语源、来源及其含义,因而《前绥远垦务局资料汇编》对“白界地”的解读就成为“白借地”概念、内涵的来源。其是如是解读“白界地”的:白界地因“开垦年代早,由准格尔旗征收很低的租银,是处于永租状态,转让给予中国农民占有、耕种的权利”。② 此解释虽然时间界线模糊,但所指甚明,白界地即为前清放垦地域出现的“牌界地”或“伙盘地”。而“转让”一词,很可能是对民国陕绥划界纠纷中准格尔旗关于伙盘地归属所说的“敝旗物权所在,未便抛弃”③的规范表达,由此也委婉地将边外“永租地”变为“暂借地”,从而不露声色的将自身置于蒙汉关系道义的一方。
  至于“黑借地”,虽然该概念仅出现在《伊克昭盟志》中,后人也多将其“遗忘”。但由于“黑借地”与“#界地”的瓜葛,使人们很容易联系到“#界地”的史实。“#界地”是蒙档和汉籍均采用的概念,但两方对此概念内涵的解读是不一样的,其实即使是在蒙档中,“#界地”的内涵及对应的地理实体也是不同的,或与汉籍中的“禁留地”概念等同,或是专指清乾隆六十年至嘉庆六年出现在牌界地之北、南北宽十里的“朝廷禁垦之地”。④ 史籍对“#界地”“禁留地”等概念记载本身的模糊,“与其说方志编纂者不明了这些历史地理概念,还不如说这些历史地理概念本身也有并不十分清楚的一面。因此,多数后人也未能将他们分得太清楚”。⑤ 这种概念本身的模糊不限于“禁留地”“#界地”,也包括“牌界地”“白界地”等,后人之所以给予这些概念不同的解读,其原因也正在于此。如果认可“#界地”等同于“禁留地”,那么,《伊克昭盟志》将“#界地”异写为“黑借地”,即是以“朝廷禁垦之地”作为背景,以表达其对放垦地域土地权属的诉求。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陕、蒙两方通过对“禁留地”放垦历史的书写与重构,都试图强调己方对放垦地域土地的历史所有权。差别在于,陕西方面是从形式到内容,从历史到现实,都在不断地丰富、强化“禁留地”“#界地”等概念。尽管单纯从文本角度来看,陕西方面关于放垦地域历史的整体塑造,颇有倒记追述之嫌,但相对于蒙旗或绥远“声音”的缺失,陕西方面无疑占据了放垦“禁留地”区域的历史话语权。面对历史,蒙旗或绥远方面只有通过重新书写与解读有关放垦地域的历史地理概念,来建构或重构属于己方的放垦地域的历史,其做法和途径一如陕西方面对历史的追溯一样,只不过是时间或时代差异而已。

四、简短结语


  清代伊克昭盟南部蒙汉关系的发展、演变,是在“国家”放垦政策、制度的框架范围内,以放垦“禁留地”“经济共享”为纽带,蒙汉两个民族在保持各自文化“独立性”的前提下,相伴而行。在长期的民族经济、文化适应、互动与濡染中,放垦地域的蒙汉文化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蒙汉两方对放垦“禁留地”区域历史的建构或重构,使蒙汉民族跨越文化差异而走向地域认同。在今天区域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深入解读与认识清代伊克昭盟南部蒙汉民族关系发展、演变中的“多元共生、和而不同”的历史内涵,无疑对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文化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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