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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践表明,政府是保持养老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由于政府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政府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应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行为必须是有效和有限的,并且是负责任的,必须确立公平的价值取向,并且注重效率,对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