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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可由政府、企业、慈善组织或其他机构等来提供,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性质定位直接影响到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行动策略。本研究基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背景,指出应以需要作为社会工作服务行动的逻辑起点,将获得社会工作服务视为权利,在价值取向上实现从资源观到权利观的转变,改变政府、机构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结构关系,从而实现机构与个人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的独立与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