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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是对传统股东大会议决规则——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它通过将中小股东利益代表选入董(监)事会,制约控制股东操纵董(监)事会滥用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对股东间实质平等的追求。我国公司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选入式的累积投票制,为保证累积投票制发挥预期功能,应从适用范围、前置程序、削弱防范机制及事后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