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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商业方法在网络经济中的运用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这使得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将现实世界中的商业方法移植到网络中后,开始呼吁将商业方法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之内.然而这些呼声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其主要原因是,在商业方法是否构成专利权客体,以及界定商业方法含义等方面各国立法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对该问题的解决不仅对发达国家,而且对我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