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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议多用于引入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融资中。其实质是附随于股权融资协议的从合同,不是射幸契约,宜认定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外商境内股权投资中,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不能割裂其与股权融资协议、估值方法与公司业绩之间的联系。提出在外资并购审查中对股权融资协议项下的估值调整协议设立"预批准"+"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