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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年盈利3000余万元.公司投资的另一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因经营不善,累计亏损额2000余万元,已资不抵债.请问,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是否可以以我公司的盈利进行弥补,是否可以确认投资损失予以税前扣除,怎样才能用本公司的盈利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