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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奸罪而施以去势手术,并不新鲜:在德国和丹麦,直到廿世纪六十年代仍是一种习以为常的矫治手段;在美国,去势术从未深得人心——尽管近百年来在若干州内偶亦有之。至于这一问题之所以在美国旧事重提,则是由于因强奸一名13岁少女而被判处徒刑的案犯巴控勒于1992年3月向法院请求改判去势并缓刑十年而促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