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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压力容器用钢板》(GB6654--1996)中规定了钢板按理论重量交货,用公称厚度加厚度附加值作为计算重量的理论厚度。在合同签订时,若双方都没有考虑由厚度附加值产生的问题,就会在合同履行中对该厚度附加值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为此,本文应用实际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的探讨,认为发包人应支付由厚度附加值所引起的钢板重量增加的材料费,但对于其制作及安装可不予计量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