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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权国家基于保障国内原材料供应,保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国家安全等理由理应有权管理、限制本国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出口,但是中国的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却触动了国际社会的敏感神经。作为高科技产业不可缺少的原材料的稀土很可能成为被诉的下一个目标。深入研究WTO相关规则,并据此完善相关国内制度,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贸易争端,保护不可再生的稀土资源,保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出口限制措施案稀土资源保护出路
2009年6月和8月,美、欧、墨分别就中国对特定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声称中国限制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九种关键原材料出口,违反了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此案并非一起平常的贸易纠纷,而是WTO成员国之间针对关键能源出口限制问题而进行的“攻防战”,这不仅反映了近年中国稀缺资源开采和出口政策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反映了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于稀缺资源争夺的日趋激烈。
一、欧美等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基本案情以及专家组审理阶段之结果(一)基本案情
为进一步落相有关产业和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国政府近年来逐渐采取了包括出口限制和税目管理在内的各种措施对有关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加以限制。美欧等一些国家和地区认为,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中国有关企业能够以更加低廉的成本获得关键原材料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依靠原材料进口的其他国家的企业下游产品生产成本增加、生产能力下降和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下降,违背了国际贸易规则,扭曲了市场竞争,扰乱了国际市场秩序。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美等国曾多次向中国政府提到此问题,但都没有得到结果。
2009年6月23日,因磋商无果,美国、欧盟正式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焦炭、铝土、萤石、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镁、锰和锌九种关键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以及其它价格、数量控制的措施,违背了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由于磋商失败,美、欧、墨于2009年11月4日申请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世界贸易组织于2009年12月21日决定设立专家组,对本案进行调查。(二)中国之抗辩理由
面对欧、美、墨三国的指控,中国商务部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针对有关原材料的出口政策中国始终和欧美等国保持着沟通与接触,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这符合WTO规则。中国理应有权依据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和21条的安全例外,对相关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或者为保护环境之目的实施限制出口之相关措施。首先,涉案原材料属于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这些措施的实施虽然会对国内外的使用者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也符合GATT第20条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特别是(g)款、(i)款、(j)款项的规定。其次,这些稀缺原材料不仅为工业化发展所必需,而且其中许多原材料甚至与军事武器的制造存在着密切联系。中国在这些原材料方面的管理失控和大规模出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危及到自身的战略安全。中国对相关原材料的限制出口符合安全例外的规定。(三)案件结果
WTO争端解决机构于2011年7月5日向WTO成员国散发了本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认为中国的出口关税措施和中国的入世承诺不符,前述就中原材料出口限额的设定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由于中国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上述出口限制措施是和中国国内原材料生产和消耗管制结合进行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因此,中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二、从本案看中国稀土资源保护之出路
这次欧美国家“投石问路”的举动得到WTO支持后,无疑对中国原材料出口政策是个巨大的挑战,很有可能将下一个目标锁定稀土。因此,为了可持续利用稀土资源,对稀土资源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审慎处理,以国家资源主权原则为基础,以WTO相关规则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出口管理,以免在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中受制于人。
如前所述,GATT第20条序言和(g)款、(i)款、(j)款以及21条规定之安全例外都可以作为中国实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之依据,但是,在援引这些条款时必须把握策略,更为重要的是,要与国内的相关政策配合使用,否则只能出现前述原材料限制出口案之结果,这对中国的损害将不可估量。其中第20条(g)款对于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至关重要,其作为环境例外欲成功援引,具体来说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措施针对的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稀土资源当然属于可用竭的、稀有自然资源,这点显然是符合要求的。
其次,措施与有效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中国对稀土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提高环境成本和出口门槛,这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着实质性联系,而并非顺带或偶然的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这有利于遏制国内滥采滥挖的畸形出口,减缓稀土耗竭速度;另一方面利于缓解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
最后,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政策一同实施。WTO要求成员国对自然资源实施进出口限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关资源的活动实施限制。近年来中国国内对于稀缺资源的重视和管控虽有所提高,但宏观上缺乏战略统筹,政出多门,变动频繁;微观上秩序依然混乱,近日媒体报道称国内稀土产品出口配额倒卖依旧猖撅。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内外等同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体制是当务之急。在对稀土实施出口限制的同时国内相关部门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资源实施开采、生产以及加工等限制。在控制稀土出口上应该“轻重分开”,储量丰富的轻稀土的出口量可以适当增多,而稀缺的重稀土则要从严控制——这既堵住了发达国家的嘴,又保护了最珍贵的资源。
【关键词】出口限制措施案稀土资源保护出路
2009年6月和8月,美、欧、墨分别就中国对特定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声称中国限制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九种关键原材料出口,违反了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此案并非一起平常的贸易纠纷,而是WTO成员国之间针对关键能源出口限制问题而进行的“攻防战”,这不仅反映了近年中国稀缺资源开采和出口政策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反映了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于稀缺资源争夺的日趋激烈。
一、欧美等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基本案情以及专家组审理阶段之结果(一)基本案情
为进一步落相有关产业和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国政府近年来逐渐采取了包括出口限制和税目管理在内的各种措施对有关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加以限制。美欧等一些国家和地区认为,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中国有关企业能够以更加低廉的成本获得关键原材料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依靠原材料进口的其他国家的企业下游产品生产成本增加、生产能力下降和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下降,违背了国际贸易规则,扭曲了市场竞争,扰乱了国际市场秩序。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美等国曾多次向中国政府提到此问题,但都没有得到结果。
2009年6月23日,因磋商无果,美国、欧盟正式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焦炭、铝土、萤石、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镁、锰和锌九种关键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以及其它价格、数量控制的措施,违背了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由于磋商失败,美、欧、墨于2009年11月4日申请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世界贸易组织于2009年12月21日决定设立专家组,对本案进行调查。(二)中国之抗辩理由
面对欧、美、墨三国的指控,中国商务部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针对有关原材料的出口政策中国始终和欧美等国保持着沟通与接触,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这符合WTO规则。中国理应有权依据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和21条的安全例外,对相关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或者为保护环境之目的实施限制出口之相关措施。首先,涉案原材料属于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这些措施的实施虽然会对国内外的使用者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也符合GATT第20条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特别是(g)款、(i)款、(j)款项的规定。其次,这些稀缺原材料不仅为工业化发展所必需,而且其中许多原材料甚至与军事武器的制造存在着密切联系。中国在这些原材料方面的管理失控和大规模出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危及到自身的战略安全。中国对相关原材料的限制出口符合安全例外的规定。(三)案件结果
WTO争端解决机构于2011年7月5日向WTO成员国散发了本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认为中国的出口关税措施和中国的入世承诺不符,前述就中原材料出口限额的设定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由于中国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上述出口限制措施是和中国国内原材料生产和消耗管制结合进行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因此,中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二、从本案看中国稀土资源保护之出路
这次欧美国家“投石问路”的举动得到WTO支持后,无疑对中国原材料出口政策是个巨大的挑战,很有可能将下一个目标锁定稀土。因此,为了可持续利用稀土资源,对稀土资源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审慎处理,以国家资源主权原则为基础,以WTO相关规则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出口管理,以免在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中受制于人。
如前所述,GATT第20条序言和(g)款、(i)款、(j)款以及21条规定之安全例外都可以作为中国实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之依据,但是,在援引这些条款时必须把握策略,更为重要的是,要与国内的相关政策配合使用,否则只能出现前述原材料限制出口案之结果,这对中国的损害将不可估量。其中第20条(g)款对于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至关重要,其作为环境例外欲成功援引,具体来说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措施针对的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稀土资源当然属于可用竭的、稀有自然资源,这点显然是符合要求的。
其次,措施与有效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中国对稀土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提高环境成本和出口门槛,这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着实质性联系,而并非顺带或偶然的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这有利于遏制国内滥采滥挖的畸形出口,减缓稀土耗竭速度;另一方面利于缓解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
最后,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政策一同实施。WTO要求成员国对自然资源实施进出口限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关资源的活动实施限制。近年来中国国内对于稀缺资源的重视和管控虽有所提高,但宏观上缺乏战略统筹,政出多门,变动频繁;微观上秩序依然混乱,近日媒体报道称国内稀土产品出口配额倒卖依旧猖撅。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内外等同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体制是当务之急。在对稀土实施出口限制的同时国内相关部门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资源实施开采、生产以及加工等限制。在控制稀土出口上应该“轻重分开”,储量丰富的轻稀土的出口量可以适当增多,而稀缺的重稀土则要从严控制——这既堵住了发达国家的嘴,又保护了最珍贵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