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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家承担刑事责任首先刑事责任本质是社会的自我防卫—通过刑法予以实现。刑罚的权力可以来自这样样政治权威,也可以属于其他机构或组织,只要它就情势的裁决符合人们对社会基本价值的预期。其次,在国际社会中,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已经得到国际法的确认。战争,侵略等罪行将产生国际刑事责任。目前,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由国际形势法院执行,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由联合国执行。由他作出的针对犯罪过的制裁是国家刑事责任的形式。
关键词 国家刑事责任 责任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
一、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国家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是国际刑法中的热点,也是最有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是否是国际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其二,如果承认国家具有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国家该以何种方式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关于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意识,根本不同于具有躯体和意识的刑罚主体自然人,因此,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当然也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既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国际法所确立的主体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应义务,因而对其所犯下的国际罪行应负国际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主要是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道义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是刑罚处罚,主要表现为剥夺自由刑和死刑,这是无法在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 国家本身得到实现的。故此,国家只是一种普通责任主体,而不是刑罚主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虽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但是在国际法所确认的诸多国际罪行中,对国际社会危害程度最强烈的犯罪都是由国家实施或在国家支配下实施的,如果不对国家进行定罪处罚,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国家的国际犯罪必将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国家应当承担与罪行相适应的责任,从而成为国际犯罪主体和刑罚主体。
二 、国家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我认为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国际规范的发展来看,国际社会正不断地加强对国家责任的立法尝试,其中就包括国家刑事责任的立法尝试。
在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撰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将国际违法行为分为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当国家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时,如从事侵略行为、 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行为时就构成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国际罪行,并且在第52条中规定了一国的国际罪行导致的特定后果,从事国际犯罪的国家应当承担“反映侵犯之严重性的赔偿金,”并对引起犯罪行为的责任者以惩罚。
(二)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迦纳的国家要素说认为国家是由主权、政府、人口、地理环境四要素组成。
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形式之一。当国家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对政府集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国家元首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是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对国家元首刑事责任和政府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得以确认。
(三)某些刑罚方式不适用国家不应成为国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借口。
在上面的论述中,笔者已经阐明了其逻辑上的错误。另外,鉴于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我们应当考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由于国家是抽象的实体性质,应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双罚性”原则,对国家本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的同时,对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元首或政府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应当仅局限于国内立法上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罚金以外的刑罚方式,引入更易于适用国家的非刑罚方式,实行承担方式上的“多样性”原则。
三、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巴西奥尼教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所提出的针对国家刑事责任的刑罚措施为罚金。罚金作为刑罚承担方式不仅可以适用个人、法人,同样也可以适用国家。除了罚金这种刑罚承担方式外,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中规定了非刑罚的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抵偿等。国内有学者主张对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国家适用混合处罚方式,设定的集法律、政治、经济、道义为一体的混合处罚措施:包括:不承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形势,要求违法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主动消除因违法行为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责令违法者向受害国或其他主体赔礼道歉、声明悔过、赔偿损失;判付罚金和没收财产;经济制裁;采取军事上的自卫措施;限制主权。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09国际法专业)
参考文献:
[1]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2]邵沙平.国际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3]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马进保.论国际犯罪中的国家责任.法律科学,1999.
[5]赵秉志,王秀梅.国际刑法总论.人们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国家刑事责任 责任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
一、国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国家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是国际刑法中的热点,也是最有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是否是国际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其二,如果承认国家具有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国家该以何种方式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关于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意识,根本不同于具有躯体和意识的刑罚主体自然人,因此,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当然也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既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国际法所确立的主体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应义务,因而对其所犯下的国际罪行应负国际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主要是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道义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是刑罚处罚,主要表现为剥夺自由刑和死刑,这是无法在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 国家本身得到实现的。故此,国家只是一种普通责任主体,而不是刑罚主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虽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但是在国际法所确认的诸多国际罪行中,对国际社会危害程度最强烈的犯罪都是由国家实施或在国家支配下实施的,如果不对国家进行定罪处罚,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国家的国际犯罪必将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国家应当承担与罪行相适应的责任,从而成为国际犯罪主体和刑罚主体。
二 、国家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我认为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国际规范的发展来看,国际社会正不断地加强对国家责任的立法尝试,其中就包括国家刑事责任的立法尝试。
在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撰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将国际违法行为分为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当国家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时,如从事侵略行为、 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行为时就构成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国际罪行,并且在第52条中规定了一国的国际罪行导致的特定后果,从事国际犯罪的国家应当承担“反映侵犯之严重性的赔偿金,”并对引起犯罪行为的责任者以惩罚。
(二)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迦纳的国家要素说认为国家是由主权、政府、人口、地理环境四要素组成。
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形式之一。当国家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对政府集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国家元首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是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对国家元首刑事责任和政府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得以确认。
(三)某些刑罚方式不适用国家不应成为国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借口。
在上面的论述中,笔者已经阐明了其逻辑上的错误。另外,鉴于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我们应当考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由于国家是抽象的实体性质,应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双罚性”原则,对国家本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的同时,对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元首或政府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应当仅局限于国内立法上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罚金以外的刑罚方式,引入更易于适用国家的非刑罚方式,实行承担方式上的“多样性”原则。
三、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巴西奥尼教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所提出的针对国家刑事责任的刑罚措施为罚金。罚金作为刑罚承担方式不仅可以适用个人、法人,同样也可以适用国家。除了罚金这种刑罚承担方式外,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中规定了非刑罚的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抵偿等。国内有学者主张对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国家适用混合处罚方式,设定的集法律、政治、经济、道义为一体的混合处罚措施:包括:不承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形势,要求违法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主动消除因违法行为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责令违法者向受害国或其他主体赔礼道歉、声明悔过、赔偿损失;判付罚金和没收财产;经济制裁;采取军事上的自卫措施;限制主权。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09国际法专业)
参考文献:
[1]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2]邵沙平.国际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3]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马进保.论国际犯罪中的国家责任.法律科学,1999.
[5]赵秉志,王秀梅.国际刑法总论.人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