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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其中最光辉的词句之一;200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铿锵有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也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封建社会也有权威,君主一个人说了算,权威很重要,我们党也要有权威。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个权威就是法律。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首先,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再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
最后,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三、严格依法办事
我们讲有法可依这是立法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问题。清代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等于无法。其实法立而不行,其害甚于无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能否严格执行就成为关键。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職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公权和私权不一样,私权只看是否被法律禁止,而公权则要逐项依法授予。对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你都可以做,那就不算违法。而作为司法、执法者来说,法律没有授权,你做了你就是超越权力,你就是违法。
2、有权必有责。所谓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如果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 法国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就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执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老百姓的一次违法就像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相当于污染了水源。这句话恰如其分的揭示了执法机关违法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因此。我们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其中最光辉的词句之一;200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铿锵有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也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封建社会也有权威,君主一个人说了算,权威很重要,我们党也要有权威。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个权威就是法律。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首先,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再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
最后,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三、严格依法办事
我们讲有法可依这是立法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问题。清代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等于无法。其实法立而不行,其害甚于无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能否严格执行就成为关键。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職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公权和私权不一样,私权只看是否被法律禁止,而公权则要逐项依法授予。对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你都可以做,那就不算违法。而作为司法、执法者来说,法律没有授权,你做了你就是超越权力,你就是违法。
2、有权必有责。所谓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如果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 法国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就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执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老百姓的一次违法就像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相当于污染了水源。这句话恰如其分的揭示了执法机关违法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因此。我们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