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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灵活的投资工具,我国法律对其规范相对较少。由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理应建构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一,私募基金设立准入制度应该选择注册备案制;其二,确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包括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和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其三,对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以及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也应该有明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