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教学方法是一门科学,它是教育工作者应长期探索和改革的问题,教学方法的研究、改革、改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我的教学实践中,试就法律课教学方法提出几点看法。
1. 教学方法 功在其外
以往教学中,过于关心教学方法的本身,这条路会越走越窄,似乎有“买椟还珠”之意。其结果是方法不活,办法不灵,效果不佳,有作秀之嫌,更有迂腐陈旧之感。1979年以前经济学家们这个主义,那个主义,经济就是发展不起来。邓小平同志行伍出身,并非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学者,然而邓小平在发展经济时所提的如改革开放、办特区、搞承包等一系列措施,却突破了经济学家的思想框架,这种突破恰恰就是邓小平思想的高明之处。邓小平的这种思想又从何而来,我认为应得益于他视野开阔,眼观全局的思想(大背景),所谓触类旁通,功在其外呀!胡适说:“求学如同收狗粪,一点一滴要留心。”我认为教学亦然,“教学如同收狗粪,一点一滴要留心”,集百家之长,运用之妙,教学者优。
1.1实用指导教学
学以致用是广大家长对学校的要求,是社会对学校的要求,也是毕业生反馈信息的要求,这种要求最终会变成学校对老师的要求。作为文化课当中的法律课,务必得跟上这个潮流,即文化课专业化的潮流,为了法律课的专业化,就必须调整教学内容。
1.1. 1宪法学
宪法的实用性不强,偏重理论,这一点与中职生毕业后需要学以致用不相吻合,与法律课课时安排偏紧相冲突.我认为,宪法学可少占用课时,或改为自学部分。
1.1. 2行政法
行政法的核心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它们与教材中诉讼法联系紧密。因此,行政法一章可与诉讼法一章合并来讲。
1.1. 3民法
民法乃万法之源,这是教学的重点。如:刑法当中认定盗窃罪既遂的依据不就是民法当中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是否形成吗?教者应让同学们分得清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受法律保护,或不受法律保护的;分得清民事责任的种类,责任承担的方式等。课时安排得宽松的学校还可以增加《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解释》的学习。
1.1. 4经济法
经济法实用性很强,而且与民法联系紧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各个学校应针对不同的培养对象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如:卫生学校可增加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师范学校可增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技工学校可增加工伤赔偿办法,驾驶学校可增加交通事故赔偿办法等等。
1.1. 5刑法
刑法可以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结合,违法行为与校纪结合起来,同学们既学了法律又加强了纪律性,可谓一举两得。
1.1. 6诉讼法
诉讼法的着眼点在于诉讼途径或非诉讼途径的种类,以求让学生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我认为教者应根据学生专业具体情况、学校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则教学效果会更好,学生受益会更大。
1.2德育贯彻教学
学生行为守法化应贯穿整个法律课教学过程,万事德为先,法律是底线。如:民法当中的欺诈行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刑法当中的自首、立功等等,都应当渗透大量的德育。
1.3及时掌握毕业生的反馈意见
法律知识的魅力,一定要靠社会实践才能体现。如:我将手机号码公布给每个学生,学生毕业后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这样我通过学生反馈回的这些信息知道该如何调整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教学联系实际,教学与时俱进。
1.4收集资料的若干途径
多看报纸,多剪辑,多上网,有时间就去劳动局了解最近的劳动仲裁案例,去消协了解被侵权的案子,多与律师事务所的同志相联系,常与法官聊聊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以便及时更新自己的资料库。
2. 具体的教学方法
教学是研究教育艺术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应该是千差万别、百花齐放的。对于具体的教学方法我只谈两点:
2.1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兴趣是打开知识宝库的金钥匙,我一直努力在做的就是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同学们找到这把金钥匙。
2.1.1课堂外
课堂外,我曾带课代表参加法院庭审的旁听,然后课代表回到班上传达案例谈感受。课代表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不见功于今日,必有效于将来。
我曾尝试着让同学们用所学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如计算机应用042班李珍父母闹矛盾,分居后,离婚已成定局。父母婚姻的变动严重影响到李珍同学的学费及学习情绪。在我的辅导下,李珍对父母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地做工作,到现在为止,学费拿到了,父母尚未离婚。李珍同学晓之以法的话是这样讲的:现在父母交学费是义务,不交是违法的。
又如英语043班苏琼同学亲戚家的牛常吃邻居家的菜,邻居家生气后在菜上打农药,牛被毒死。纠纷产生后邻居不赔,苏琼同学据法而争,牛吃菜,民法管,赔菜;人毒牛,刑法管,至少要赔牛,最后邻居家还是赔了钱。鲜活的事例,让同学们都知道“学习法律大有用处!”
2.1.2课堂内
课堂内我增加教学活动,将抽象的法理案例化。例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要求每个同学自己举例子,然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接力赛,看哪个小组花的时间之和最短,或人平均时间最短,准确率最高。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同学们对法律理解得更深更透了,同学们普遍认为“学法律真有趣”。
2.2案例教学应与兴奋点结合起来
大多数的教师都是将案例结合到教学当中来,但案例一定要联系身边发生的事例,针对时弊,紧扣着兴奋点。如我校有个调皮学生,将砖头从楼上扔下,学校在大会上对这件事作出了批评。我组织同学在黑板报上讨论,在刑法中这叫什么行为?食堂工人充值饭卡时,因工作失误多充了一个零,我让同学们分析多得的钱叫什么之债?可能转化成什么之债?又如学生晚上就寝吵闹是不是侵权行为?有没有相邻关系?等等。以上引起大家关注的行为,就是兴奋点。案例总是站在风尖浪口的,大到抓住“构建和谐社会”,小到盯住“针头线脑”。
同学们学习有了兴趣,教者扣住了兴奋点,同学们的学习就会变被动为主动,辅之以课堂内外的活动,良好的教师形象,基础差的同学也会主动跟上来。这就是我上课比较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我们站在法律知识这个巨人的肩膀上,我们正面临着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我们得益于普法教育的大环境。只要我们锐意进取,善于改革,相信我们定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应的。
1. 教学方法 功在其外
以往教学中,过于关心教学方法的本身,这条路会越走越窄,似乎有“买椟还珠”之意。其结果是方法不活,办法不灵,效果不佳,有作秀之嫌,更有迂腐陈旧之感。1979年以前经济学家们这个主义,那个主义,经济就是发展不起来。邓小平同志行伍出身,并非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学者,然而邓小平在发展经济时所提的如改革开放、办特区、搞承包等一系列措施,却突破了经济学家的思想框架,这种突破恰恰就是邓小平思想的高明之处。邓小平的这种思想又从何而来,我认为应得益于他视野开阔,眼观全局的思想(大背景),所谓触类旁通,功在其外呀!胡适说:“求学如同收狗粪,一点一滴要留心。”我认为教学亦然,“教学如同收狗粪,一点一滴要留心”,集百家之长,运用之妙,教学者优。
1.1实用指导教学
学以致用是广大家长对学校的要求,是社会对学校的要求,也是毕业生反馈信息的要求,这种要求最终会变成学校对老师的要求。作为文化课当中的法律课,务必得跟上这个潮流,即文化课专业化的潮流,为了法律课的专业化,就必须调整教学内容。
1.1. 1宪法学
宪法的实用性不强,偏重理论,这一点与中职生毕业后需要学以致用不相吻合,与法律课课时安排偏紧相冲突.我认为,宪法学可少占用课时,或改为自学部分。
1.1. 2行政法
行政法的核心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它们与教材中诉讼法联系紧密。因此,行政法一章可与诉讼法一章合并来讲。
1.1. 3民法
民法乃万法之源,这是教学的重点。如:刑法当中认定盗窃罪既遂的依据不就是民法当中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是否形成吗?教者应让同学们分得清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受法律保护,或不受法律保护的;分得清民事责任的种类,责任承担的方式等。课时安排得宽松的学校还可以增加《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解释》的学习。
1.1. 4经济法
经济法实用性很强,而且与民法联系紧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各个学校应针对不同的培养对象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如:卫生学校可增加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师范学校可增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技工学校可增加工伤赔偿办法,驾驶学校可增加交通事故赔偿办法等等。
1.1. 5刑法
刑法可以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结合,违法行为与校纪结合起来,同学们既学了法律又加强了纪律性,可谓一举两得。
1.1. 6诉讼法
诉讼法的着眼点在于诉讼途径或非诉讼途径的种类,以求让学生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我认为教者应根据学生专业具体情况、学校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则教学效果会更好,学生受益会更大。
1.2德育贯彻教学
学生行为守法化应贯穿整个法律课教学过程,万事德为先,法律是底线。如:民法当中的欺诈行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刑法当中的自首、立功等等,都应当渗透大量的德育。
1.3及时掌握毕业生的反馈意见
法律知识的魅力,一定要靠社会实践才能体现。如:我将手机号码公布给每个学生,学生毕业后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这样我通过学生反馈回的这些信息知道该如何调整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教学联系实际,教学与时俱进。
1.4收集资料的若干途径
多看报纸,多剪辑,多上网,有时间就去劳动局了解最近的劳动仲裁案例,去消协了解被侵权的案子,多与律师事务所的同志相联系,常与法官聊聊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以便及时更新自己的资料库。
2. 具体的教学方法
教学是研究教育艺术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应该是千差万别、百花齐放的。对于具体的教学方法我只谈两点:
2.1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兴趣是打开知识宝库的金钥匙,我一直努力在做的就是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同学们找到这把金钥匙。
2.1.1课堂外
课堂外,我曾带课代表参加法院庭审的旁听,然后课代表回到班上传达案例谈感受。课代表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不见功于今日,必有效于将来。
我曾尝试着让同学们用所学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如计算机应用042班李珍父母闹矛盾,分居后,离婚已成定局。父母婚姻的变动严重影响到李珍同学的学费及学习情绪。在我的辅导下,李珍对父母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地做工作,到现在为止,学费拿到了,父母尚未离婚。李珍同学晓之以法的话是这样讲的:现在父母交学费是义务,不交是违法的。
又如英语043班苏琼同学亲戚家的牛常吃邻居家的菜,邻居家生气后在菜上打农药,牛被毒死。纠纷产生后邻居不赔,苏琼同学据法而争,牛吃菜,民法管,赔菜;人毒牛,刑法管,至少要赔牛,最后邻居家还是赔了钱。鲜活的事例,让同学们都知道“学习法律大有用处!”
2.1.2课堂内
课堂内我增加教学活动,将抽象的法理案例化。例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要求每个同学自己举例子,然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接力赛,看哪个小组花的时间之和最短,或人平均时间最短,准确率最高。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同学们对法律理解得更深更透了,同学们普遍认为“学法律真有趣”。
2.2案例教学应与兴奋点结合起来
大多数的教师都是将案例结合到教学当中来,但案例一定要联系身边发生的事例,针对时弊,紧扣着兴奋点。如我校有个调皮学生,将砖头从楼上扔下,学校在大会上对这件事作出了批评。我组织同学在黑板报上讨论,在刑法中这叫什么行为?食堂工人充值饭卡时,因工作失误多充了一个零,我让同学们分析多得的钱叫什么之债?可能转化成什么之债?又如学生晚上就寝吵闹是不是侵权行为?有没有相邻关系?等等。以上引起大家关注的行为,就是兴奋点。案例总是站在风尖浪口的,大到抓住“构建和谐社会”,小到盯住“针头线脑”。
同学们学习有了兴趣,教者扣住了兴奋点,同学们的学习就会变被动为主动,辅之以课堂内外的活动,良好的教师形象,基础差的同学也会主动跟上来。这就是我上课比较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我们站在法律知识这个巨人的肩膀上,我们正面临着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我们得益于普法教育的大环境。只要我们锐意进取,善于改革,相信我们定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