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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17日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以下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至10%;制造业5%至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交通运输业7%至15%;建筑业8%至20%;饮食业8%至25%;娱乐业15%至30%;其他行业1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