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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实施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同志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主席、副主席联系实际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并就《条例》的具体贯彻实施提出了十条意见。其主要内容是:1、今年各乡镇召开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为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任期三年。2、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