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政府行为规范性 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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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大量的耕地被征收,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新型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既没能尽快被城市化为城镇居民,又在农村失去立业之本,引发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发生,已成为困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试以阜康市城南村土地征收中生成的诸类问题为缩影,以小见大管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这一社会现象,在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农地非农化研究方面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出我国当前农民土地征收中的存在的政府非规范化行为问题,深入调查了造成的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政府因素,提出了增强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政府行为规范化
  
  一、阜康市城南村基本概况
  
  阜康市城南村位于阜康市西郊,处于阜康市远景规划中心位置,该村原有耕地2000亩,人均三亩多,自1968年-1983年,被城关镇等十八家单位占去800多亩,几乎全部都是高产地,由于历史原因,占用土地程序既无公告又无补偿。自1993年开始,阜康市土地管理局开始大规模征地,尤以1999-2000年为甚,征去大片土地,至今仅有土地200余亩,人均二分地,且多为旱涝不能保收的戈壁地。城南村现有人口458人,其中60岁以上45人,受教育水平以初中为主。因耕地被征,村民已无地可耕,目前仅有23户人家从事农业生产,大部分村民以自家院内出租屋为生(约占85%左右)。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以工地劳动为主,存在季节性强,报酬偏低,无劳动雇佣合同因而无保障等问题,青年妇女则在服装店饭馆等服务行业短期从业,月收入在300-500元之间通过实际走访得知:全村181户中,有两成生活较好,原因是有相对较多房屋出租收入稳定。六成可以解决温饱问题另有两成尚处于贫困线以下。目前,该村集体经济增长点为零,靠种地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发展农业生产已不可能,创办企业,又受到资金人才及市场因素的困扰,村民对今后的生活、就医、子女教育和养老等问题忧心忡忡。在大量土地被征用之后,村民无地可种、无业可就,又没有社保,对生活充满了担忧,阜康市城南村历时二十多年的非农化过程,是中国城市化的一个缩影,其间几乎包括了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既有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常见的由于征地成本过低导致农地过度非农化、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浪费严重,又有土地产权制度导致的低征高卖以地生财、征地程序不公开、买方定价、农民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的补偿标准偏低,变相克扣征地补偿款,征地工作方式粗暴干群关系恶化等问题,又有凸现出自身新的问题。
  
  二、农民土地征收中的主要问题
  
  1、补偿标准高度行政化、机械化,发放标准低,地区差异大。补偿标准的行政化,表现:农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研究首先是标准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构,在制定标准时以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为出发点,而不考虑财产的市场价值。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降低。这表明,国家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是属于一种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成本的补偿,而不是属于对土地价值的补偿。在这里,土地的价值的多少不是政府考虑的重点,政府只是在乎对农民的补偿能否维持先前的生活水平,没有考虑过以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这种机械划一的补偿方式,优点是减小征成本。弊端是不效率和不公平,受到不同的损失往往获得相同的赔偿,这样的征收征用的分配方案是不公平的。国平均每亩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3166元。如果按目前各地区耕地年产值每亩平均80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约为年产值的16倍,执行的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而且,各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差异较大,由于征地单位不同,与城南村相邻的阜康市头宫村每亩发放11500元左右,而位置较之优越的城南村则在10000元左右。同样是城南村的土地,由于征地时间及征地单位不同,补偿标准差异明显,2008年阜康市政府征用城南村铁路以南7.2亩土地修建高速公路,价格为8万元/亩。与之前的被征用的土地相比,位置离市区较远,价格却高出数倍。再例如:1992年,市土管局征用城南村高产良田198亩,每亩补偿753.37元,2002年又征用该村西条田43.3亩,每亩补偿费22000元。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发放数额看,平均每人发放10500元左右。以城南村中生活处于中上水平的邱某为例:邱某一家四口,夫妇二人及一子一女(分别就读于大学和中专)。失地后,邱某自购卡车一辆从事运输业,以营运收入(20000元/年)和房屋出租(8000元/年)为主要经济来源,开支费用如下:日常生活开销650元×12个月,子女教育费用15000元/年,车辆使用及工商管理费共580元/年,劳动报酬所得税2044元(总收入28000元×7.3%=2044元),年总支出为25424元,人均年支出6356元。按照现行土地补偿标准,邱某一家所得补偿费用仅能维持2.2年。
  2、征地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非规范化倾向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少征多占、以“土地”代替“耕地”,逃避“征一垦一”责任。2001年,阜康市土管局取得国土资源厅550号批文:批准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城南村2.7738公顷(41.64亩)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其中,1.018公顷(约15亩)为耕地,1.7558公顷为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该幅土地全部为耕地,早在1992年就被阜康市农业局和土管局共同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并树立基本农田保护碑。2002年秋,阜康市国土局依据550号批文实际圈占耕地65.46亩,即实际超仗耕地50.46亩。二是越权批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1993年,只有审批3亩耕地,10亩其他土地权限的阜康县土地管理局却一次性审批征用城南村198亩土地,其中,耕地占60亩左右。三四是随意操控。《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民是被征土地的所有人和法定承包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理应作为主体,在因何征地、怎样征地,如何补偿等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理应拥有充分的主体地位。但在事实上,土地征收一味的成为政府的强制行为,有时甚至超越法律和政策之上,越权征地、强征耕地屡屡发生,征多大面积、用于何种用途、如何补偿等,都由政府一手操办,即使存在形式上的谈判与协商,也只限与村集体干部之间暗箱操作,根本不予农民听证的机会和权利。   3、农民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既是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又是土地征用部门侵犯农民土地利益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征地信息公开不完善,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损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地方的农民在自己的土地被征用的整个过程中,都被蒙在鼓里,对于政府的征地目的、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事宜一概没有发言权。有的地方政府即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发出了征地公告,也是事后公告,既通知失地农民集体到指定机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补偿款,除了被动接受,农民没有其他选择。二是农民实际支配土地的权益相当有限。虽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对权属于自己的土地,该不该征、该如何征都没有发言权,或者说发言权起不了什么作用。农民的土地权利通常仅限于使用,即使是法定的承包权,同样会受到来自行权政力的干预。譬如说:1998年实行新一轮土地承包,阜康市其他村的农户都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30年使用权。由于阜康市城南村的土地紧贴市区,位于阜康市远景规划中心位置,市政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打算征用该村的土地,因而在该轮承包中,行政部门的介入,导致城南村的农民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此之后的1999--2001年,市政府正式大规模征用城南村土地,由于手中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村民无法主张权利。三是农民讨价还价的权利相当式微。作为土地的法定主人,对于自己的土地既没有根据市场价值议定价格的权利,也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采用产值倍数计算法,这实际上排除了卖方出价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赋予了买方定价的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出于财政因素的考虑,执行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损害农民经济利益。总之,作为土地的应然的所有者和实际占有者,农民无权支配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在征地交易中其市场主体地位丧失无遗,因而对于政府不合理的配置土地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的阻隔作用。
  
  三、对策建议
  
  1、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规范政府行为。为了公共利益,宪法赋予国家对土地征用或征购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政绩目标和效用行为下,膨胀了这种权利,导致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侵犯。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买方垄断身份,进而规范政府行为赋予农地所有者主体地位,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土地发展权的转让来维护自身权益。
  2、完善征地程序,扩大农民集体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让集体和农民的参与贯穿征地的全过程引入土地听证程序,赋予农民话语权,让农民成为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和决策者农民是被征收土地的法定承包者,理所当然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直接当事人,在为何征地、如何征地,怎样补偿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该有自己的话语权。但在现实中,征收土地变成了行政强制行为,政府成了征地的实际控制者。即使协商谈判也只是政府与村集体的三五个领导人之间进行,广大农民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因此,应赋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用法律的方式赋予农民申诉权,并规定严格的保障措施。既然听证程序在我国已不是一个新鲜的东西,将听证程序引入农村,让土地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土地征收”程序中来,了解被征地的实际面积,国家补偿的具体标准,城乡及本集体领导是否参与非法分配补偿金等具体情况,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有利于加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监督,让“土地征收”成为真正阳光下的制度。
  3、扩大征地公告范围,实行征地听证制度。加大土地听证制度,使土地征收利害关系人享有广泛地参与、知情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征地公告的范围不局限于征地用途和位置、补偿标准等,还可以扩大到每家每户的具体补偿金额等;公告的方式包括布告、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征地公告是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当前各地征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一是农民对政府的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及范围等情况根本不了解,二是农民对村内被征地的补偿金额和如何使用等方面的财务状况完全不了解,三是通过正规的征地公告途径,农民同样很难了解征地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相关情况的。由于农民没有及时获取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也就无法参与征地决策过程,更谈不上发表意见了。
  4、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建立农民利益保护协会。仿效西方发达国家农民自助组织建立诸如农民利益保护协会等相关组织,加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农民也是分散无组织的,分散的农民是最软弱无能的,是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缺乏谈判和讨价还价的能力。为了使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有一个和地方政府协商对话、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可以考虑帮助农民设立一个类似农会的组织,这个组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利益,对在“土地征收”中侵犯广大农民利益的事情说“不”,改变农民处处被动的局面,树立农民“土地征收”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得农民尤其失地农民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进而限制监督地方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为农村的民主、法治开辟道路。
  
  注释:
  ①《阜康市城南村三年发展规划纲要》
  ②阜康市土管局文件阜土管字(2002)28号
  ③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 新国土资办发(2002)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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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阜政函(2002)38号
  [9]阜康市土管局文件阜土管字(2002)28号
  [10]阜康市国土局《关于城关镇城南村村民上访的答复》
  [11]《关于国土资源局征用城南村41.61亩耕地测量的现场记录》
  [12]阜康市人民政府文件阜政发(1994)140号
  [13]《关于对城关乡申请补办办公楼用地手续报告的批复》
  [14]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阜行裁字第1号
  [15]《城关公社与城北大队五队因办公楼与家属区征用土地的协议》
  [16]《阜康市城南村三年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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