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调查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urgul21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不批准逮捕案件数量的增多,会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还会导致无效的侦查工作增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市北院侦监科对本院不捕率上升的原因进行调研,分析不捕率偏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从而更好的把握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方向和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关键词 不捕率 不捕原因 逮捕
  作者简介:王晓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21-02
  近段时间以来,市北院侦监科受理的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数量较以往上升幅度较大。本文依据2014年至2015年6月市北院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采取对比分析、归纳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调查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共同提高案件质量,以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的作用。
  一、情况统计
  (一)不捕率
  数据一:市北院2014年受案972件1492人,不捕216人,不捕率14.5%;青岛市2014年受案7034件9276人,不捕1498人,不捕率16.1%;山东省2014年受案45896件62166人,不捕16335人,不捕率26.7%。
  数据二:市北院2014上半年受案329件479人,不捕68人,不捕率14.2%;市北院2015上半年受案428件596人,不捕145人,不捕率24.3%;青岛市2015上半年受案3794件4710人,不捕979人,不捕率20.8%;山东省2015上半年受案22165件29085人,不捕8288人,不捕率28.5%。
  分析以上统计数据,从数据一中可以看出,去年市北院不捕率略低于全市平均情况,但显著低于全省平均情况;从数据二中可以看出,今年上半年市北院不捕率略高于全市平均情况,但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显著提升。综合数据一、二情况,市北院不捕率一直在全市平均情况上下浮动,相差不大,虽然,今年上半年市北院不捕率相比有所提高,但并没有超出全省平均情况,仍在正常范围之类。
  (二)不捕理由
  数据三:市北院2014上半年不捕68人,包括事实不清不捕41人(60.3%),无社会危险性不捕27人(39.7%);2014年不捕216人,包括事实不清不捕141人(65.7%),无社会危险性不捕57人(26.4%),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监视居住不捕1人(0.5%),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17人(7.9%);2015上半年不捕145人,包括事实不清不捕103人(71.0%),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7人(11.7%),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23人(15.9%),不构成犯罪不捕2人(1.4%)。
  分析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事实不清不捕数有了显著提升,增加了151.22%,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数也变化明显,从无到有,相反,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下降明显,减少了37.02%;事实不清不捕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比例提高明显,已经占据第二的位置,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比例下滑厉害,需引起关注。
  二、原因分析
  (一)执法办案理念的变化导致不捕率的上升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办案理念从过去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到如今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实体和程序并重”。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中,打破了过去“够罪皆捕”,“保障诉讼”,“以捕代侦”的思想束缚,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当宽则宽,要求对轻微犯罪少捕慎捕,进一步规范执行刑事和解,加强对程序证据的审查力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故,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了批捕率的上升。
  与此相对应,上级院的考核指标也发生了变化,将捕后判轻刑率(捕后判处拘役、拘役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的)纳入了考核。市北院捕后判轻刑率一直居高不下,今年上半年,市北院捕后判轻刑率为19.1%,该数据远高于全省平均情况的6.3%。《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捕后判轻刑的,都是不符合此条件的。故,现在办案更多的考虑量刑,凡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都不批准逮捕。
  (二)对社会危险性把握的不足导致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的下降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逮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有“社会危险性”的存在,并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实践中,要求加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改变过去单纯以证据条件作为逮捕的主要条件的做法,在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之外,更多的考虑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奇怪的是,市北院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反而下降严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虽然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但措词多用“可能”,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证明标准,虽然刑事诉讼规则对此进行了细化,但这些规定仅由检察机关一家制定,效力有限,且内容仍较为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几乎不对社会危险性做情况说明,也不提供证明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因法律规定和时间关系,往往不能自行收集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导致审查的不全面。
  (三)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的质量欠缺导致事实不清不捕数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必须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长期以来都将“破案率”、“报捕率”、“批捕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这使得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能报捕就尽量报捕,注重数量,而忽略了质量。公安机关侦查中,证据意识薄弱、主观臆断严重、缺乏责任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使得大量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证据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实践中很常见的就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反应迟缓,贻误了最佳取证时机,导致当事人改变或曲解之前的供述(证言),甚至干扰证人作证、串供,从而导致因言词证据不稳定而影响证据可信度。例如: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未第一时间取得供述,后面供述均据不承认自己系召集者,主要证人崔某先后有三份证言,内容前后各不一致,案件事实难以还原,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主观臆断严重主要体现在办案时将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主观倾向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即可,不考虑客观证据情况,口头禅就是“冤不了他”。例如: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至始至终否认买卖,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吸毒,前科劣迹累累,能推定有贩卖行为,后市北院审查认为,仅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后不批准逮捕。
  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得过且过,懈怠,未做到尽职尽责,常常会说:“你们先逮捕吧,其它证据到时候再补”。而往往是检察机关逮捕,公安机关拿到逮捕数后,就无所作为了,在两个月的侦查期内未补充任何材料,原样移送起诉,潜意识认为:既然你们逮捕了,你们肯定得起诉,管它质量。
  三、后续建议
  (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统一执法思想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中既要考虑保障刑事诉讼和被害人权利,又要兼顾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克服“构罪皆捕”、“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等错误倾向。对罪行较轻的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或积极退赔的;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的;邻里、亲友纠纷,事后赔礼道歉、赔偿孙树,取得谅解的;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不适宜羁押的;未成年的等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尽量不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尽量不批准逮捕,从而突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彰显司法文明。
  (二)细化“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
  就“社会危险性”而言,如果没有一套比较规范的评估标准来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住往会出现条件相同而结论却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必须要制定一套比较合理的评估标准来规范司法人员的操作,并且制定出的评估标准应尽量列举各种具体情况,引导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平时表现、个性特征等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就可以列举,三年内因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过,或者三年内被治安拘留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故意犯罪的,或者有组织犯罪等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尚未到案的。
  另外,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引用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条件,对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予以论证说明,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以便于检察机关审查。
  (三)引导补强证据,提高报捕案件质量
  证据补强,指用另一证据来确认或证明某一主要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的做法。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能及时补强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对案件关键点陈述不到位需要重点突出并明确的,需要相关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予以佐证的。检察机关应该立即和公安机关办案人沟通,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办案人立即搜集补充,以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对经补强仍达不到批捕标准的,检察机关应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所列补充侦查事项要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指明侦查方向,侦查机关应依次进一步展开侦查。补强证据后经与检查机关侦监部门沟通达到批捕标准的,可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其他文献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 要 本文以基层检察院基本数据为范本对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对策,以提高起诉效率。  关键词 起诉阶段 补充侦查 规范司法 配套机制  作者简介:王潇,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黄敏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3-02  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
1999年11月29日,《学术研究》杂志社、《现代哲学》杂志社和广东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会,就获得广东省第六次(1993—1998年)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专著一等奖的《马克思主义哲
以二甲亚砜( D M S O) 作配体与三价希土离子配位,选用四苯硼酸根 B Ph4 - 作为大阴离子,合成了一系列希土配合物[ Ln( D M S O)7 Cl][ B Ph4]2( Ln = La 、 Nd 、 Sm 、 Eu 、 Gd 、 Tb 、 Dy 、 Tm) ,并用元素分析,红外光谱对其进行
她是一名麻醉医生,在麻醉科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勤勤恳恳工作了近30年.然而,她的医路是不平凡的,因为这位蕙质兰心的医者凭着一股敢为人先的魄力,在为生命护航的历程中成为了中
目前,审查起诉方式主要是以阅卷为手段,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职权性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侦查人员在这一程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性作用。同时由于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使得侦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社会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的职业院校,不但以学习技能为主,更应该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提高学生对自我身体锻炼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具有终身锻炼身体的观念。  [关键词]高职院校 终身体育 意识    职业院校是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最后一站,也是获取体育知识、技能、体育锻炼方法、培养终身锻炼习惯的关键阶段,所以在院校课程的设置上,体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了,职业院
摘 要 举报线索管理与流转,是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直接影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近年来,由于线索管理不规范,缺乏一个完善、协调的内部监督体系,导致很多线索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甚至线索资源浪费。如何妥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 不立案 举报线索 流转监督  作者简介:朱芃抒
电力网中功率因数的提高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电网中因为电流落后于电压,在发电或传输线路上对它要进行修正和补偿,使电压与电流的正弦波曲线变体同步,需提高发
摘要:目前,很多学生对法理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教师存在较大的教学压力,致使教学效果不高。因此,要不断改变教学者的教学理念,对课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对教学手段和方法进行改革,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现状;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314-02  作者简介:于鸿(1963-),男,副教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