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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农民涌入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屡屡发生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城镇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这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对同命同价等热点维权问题做出相应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祝同,山东人。2009年8月24日,祝同开车回老家探亲,途径任丘市106国道时,与吕亮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追尾,吕亮及乘车人刘娟受伤。刘娟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进行开颅手术后,9月26日出院。住院共计55天。经任丘市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勘察认定,祝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吕亮及刘娟无事故责任。刘娟住院治疗期间由其夫及其妹妹两人护理,共产生医疗费4.6万元,营养费1845元,住院伙食补助1650元,误工费1.2万元。另产生的交通费用383元,护理费9050元。共产生费用7万余元,由刘娟先行支付。
刘娟系农民,自2004年在某螺纹管厂工作。2004年与丈夫租住在某街道小区至今,两人婚后育有一女。
刘娟于2010年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同及保险公司应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其人身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出院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赔偿等共计27万余元。
被告祝同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只应赔偿16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祝同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被告祝同应赔偿原告固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原告在城市居住多年,其主要收入消费均在城镇,故本次交通事故损失中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较为适宜。原告被抚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民标准计算。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13日~2010年5月12日。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刘娟12万元,祝同赔偿15万余元。
补偿应按常住地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
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死亡赔偿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
涉及财产损害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和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善后处理头脑要冷静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依据伤者情况通知120救护,切不可挪动事故车辆,否则现场破坏责任难以认定。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方的心态是希望尽快结案,但切记不要私下了结,一旦私了,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一旦对方继续追加要求赔偿,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在附近有车辆能帮助救护伤者的情况下,若伤者神智清醒,可征求其本人意见去哪个医院救治,一旦伤者住院后自行提出转院,在没有医院转院证明的前提下,若驾驶人答应了伤者要求,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为保险公司对第二医院的治疗费用拒绝理赔。交通事故发生后,将会面对为伤者预交急救医疗费用的问题。此时,责任尚未认定,目前的做法是由驾驶者先行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给双方当事人录口供,回答问题时头脑要冷静,实事求是,可能会询问驾驶人的车速,第一眼看见当事人的距离,采取了什么措施,即是否制动,对方当事人和车的什么部位相接触,此后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等。
交通事故结案时,若驾驶者有一定责任,则需按责任比例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赔偿内容及内容标准包括:1、医疗费:实际治疗所需费用,凭医院票据支付。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财政局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实际住院天数。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当地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制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内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城镇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这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对同命同价等热点维权问题做出相应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祝同,山东人。2009年8月24日,祝同开车回老家探亲,途径任丘市106国道时,与吕亮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追尾,吕亮及乘车人刘娟受伤。刘娟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进行开颅手术后,9月26日出院。住院共计55天。经任丘市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勘察认定,祝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吕亮及刘娟无事故责任。刘娟住院治疗期间由其夫及其妹妹两人护理,共产生医疗费4.6万元,营养费1845元,住院伙食补助1650元,误工费1.2万元。另产生的交通费用383元,护理费9050元。共产生费用7万余元,由刘娟先行支付。
刘娟系农民,自2004年在某螺纹管厂工作。2004年与丈夫租住在某街道小区至今,两人婚后育有一女。
刘娟于2010年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同及保险公司应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其人身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出院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赔偿等共计27万余元。
被告祝同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只应赔偿16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祝同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被告祝同应赔偿原告固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原告在城市居住多年,其主要收入消费均在城镇,故本次交通事故损失中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较为适宜。原告被抚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民标准计算。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13日~2010年5月12日。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刘娟12万元,祝同赔偿15万余元。
补偿应按常住地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
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死亡赔偿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
涉及财产损害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和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善后处理头脑要冷静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依据伤者情况通知120救护,切不可挪动事故车辆,否则现场破坏责任难以认定。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方的心态是希望尽快结案,但切记不要私下了结,一旦私了,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一旦对方继续追加要求赔偿,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在附近有车辆能帮助救护伤者的情况下,若伤者神智清醒,可征求其本人意见去哪个医院救治,一旦伤者住院后自行提出转院,在没有医院转院证明的前提下,若驾驶人答应了伤者要求,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为保险公司对第二医院的治疗费用拒绝理赔。交通事故发生后,将会面对为伤者预交急救医疗费用的问题。此时,责任尚未认定,目前的做法是由驾驶者先行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给双方当事人录口供,回答问题时头脑要冷静,实事求是,可能会询问驾驶人的车速,第一眼看见当事人的距离,采取了什么措施,即是否制动,对方当事人和车的什么部位相接触,此后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等。
交通事故结案时,若驾驶者有一定责任,则需按责任比例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赔偿内容及内容标准包括:1、医疗费:实际治疗所需费用,凭医院票据支付。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财政局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实际住院天数。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当地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制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内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