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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信在订约中的法律承认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电子合同效力的首要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与《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都规定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二者的具体规定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等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并应借鉴《公约》和《示范法》的有关合理规定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