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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1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对于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上的规定还不够详细,笔者试图从被问责官员所承担的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入手来确定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以及复出的程序来探讨如何完善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