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莫立法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44505792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志愿服务是人类互帮互助、相互友爱的美好感情的表达,如果给其赋予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性,可能会使广大的志愿者因为害怕“惹上法律的麻烦”而减退服务的积极性,从而取得相反的效果。因此,在已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立法显得没有特殊的必要。
  关键词志愿服务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21-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和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国家社会的组织形式也在悄然向公民型社会转化。与之相适应的,志愿者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形式,也越来越为广大人民所理解和欢迎。尤其是2008年,志愿者在雪灾、地震和奥运会等一系列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中的表现使得人们再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他们。现在,志愿者的身影广泛地活跃在社会的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随之,一些人开始考虑为志愿者的活动立法,以解决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的纠纷和法律问题。然而,是否真的有必要为志愿者活动立法?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要对志愿者活动立法,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志愿者。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定义,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从这两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志愿者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金钱、精力或技能,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的人,志愿活动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好,是以志愿者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为代价,为社会和他人谋福利的活动。在国外,志愿者活动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被表述成为“非法律强制性的”和“非营利的”、“内心自愿的”等意义。可见,非法律强制性是志愿者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志愿者是道德上的高尚者,其活动是其内心高尚精神的外在表现,体现了人类团结互助、相互关爱的美好品德。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是出于一种为他人创造幸福的心理,绝不是基于权利的置换或是义务的要求,而后者和――权利与义务――正是法律的内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的性质决定了它对于所规定的内容都具有一种隐含的或显现的强制力。尽管法律不是必须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才能得以实施,但国家强制性是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根本之一。这与宗教、道德、党派章程和团体规章有着根本不同。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对于人们的内心感情和道德情操等方面是不能也无法约束的,甚至没有这个必要性。志愿服务活动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对于志愿者来说,出于内心的一种高尚的、甚至是神圣的情操把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奉献给社会和他人,自己本身也能够从这种奉献中得到一种精神的愉悦和满足,这是对于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快乐,是一种精神的享受。但是如果把这种发自内心的奉献与付出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变成志愿者的一种不得不为的义务,把服务与奉献由“我要做”变成“要我做”,那么不仅这种愉悦感会荡然无存,还会因为义务的强制性而使得志愿者对于志愿服务活动变得疑虑重重:我一旦加入志愿者组织会不会终身被一部别人不用遵守而我必须遵守的法律所束缚?如果我完不成某个志愿任务会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些法律义务会不会给我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等等此类的问题,无疑会给志愿者的心理带来极大的压力,从而挫伤人们对于“志愿”活动的积极性。而到时,恐怕连“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等这样的名词也得改了称呼了。
  也许有人会说,立法也不是完全为了限制和约束志愿者,有了法律,志愿者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当然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不是没有保护志愿者的权利呢?笔者以为,以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和志愿者组织行为规范,完全能够满足规范志愿者行为、保护志愿者利益的需要,而无需再另行立法。同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样,《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志愿者服务方式主要分为短期间断的任务式服务与中长期的连续服务两种。对于间断任务式服务,《办法》规定了累积服务时间的方法,以保证志愿者能够得到与服务相应的奖励。而中长期的连续服务方式,则需要由派遣组织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了有法可依。“志愿者”本身是社会的公民,只是因为其对社会特殊的贡献方式才获得了这个称号,所以国家通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志愿者的活动完全可以加以调整;志愿者组织在归属上是由共青团领导工作,但《办法》同时规定未注册的志愿者也可以参加组织的服务活动,而其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志愿者并不像军队、警察一样是一个具有特定身份的职务,也没有固定的人员构成和业务范围,这种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使得法律无法对于志愿者进行专门的立法调整。
  法律要简洁条理以便于全社会遵行,并不是越多越好。那种“因一事立一法”的作法,不仅不能达到法律所应有的效能,反而会因法律的纷繁芜杂而使其人民无所适从,最终损害法律的权威。纵观世界法律史,那些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能够长期留传的,无一不是精洁高效的法律,例如著名的《唐律疏议》、古罗马《十二表法》等等,均是以一部法典治世而大获繁荣。因此,关于给志愿者和志愿活动立法,殊是无此必要。
其他文献
本文分析了物业管理企业在物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用现代物流思想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宏观战略和微观战术两个层面,论述了现代物流思想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具体应用的
摘要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纲领重在“反满”,淡化“反帝”,这在世界民族运动史上是罕见的,这是当时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合力的结果,他抓住了近代中国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辛亥革命政纲反满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14-01    一、历史的难题:靠什么来御侮    列宁指出,“……资本主义使亚洲觉醒过来,在那里到处都激起了民族运动,这些运动的趋向就
摘要独立学院由于其独特的原因,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相对普通高校更加严重。要从根本上解决独立学院学生考试作弊的问题,不仅要合理设置独立学院的专业课程和考核方式,更要完善独立学院的诚信教育制度。  关键词独立学院考试作弊诚信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12-01    一、独立学院学生作弊现状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作弊现象层出不穷,手段更是无
文章从高职院校学生的现状和特点入手,阐述了高职院校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论述了高职院校辅导员的素质要求:1、坚定的政治素质;2、良好的师德素质;3、较高的文化素质
摘要面对当前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本文指出了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的有效实施策略。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15-01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趋势,大学生就业的形式越来越严紧,来自教育部的一组对比数据可以告诉我们一些事实:200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为212万,就业率为75%
摘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应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挑战是高等农业院校在新时期面临的新课题。农业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结合自身的特殊性,坚持以学生为本,关怀学生,以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农业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19-01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在构
目前在高校辅导员队伍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薪酬不合理、职责不明确、晋升机制不完善、考核制度缺乏效力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辅导员激励机制,主要内容是: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明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高校很重要的工作任务,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加以强化.在实践过程中,从培育学生的人文精神入手,在以校园文化建设、思政队伍建设、德育工作论坛为内容,
摘要当前案例教学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一次革命,对法学教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在其被广泛运用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却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法学实践性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文就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案例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师素质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10-01    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于
本文针时高校辅导员这一具体职业,在个体特征、工作和组织相关因素等方面分析影响其工作投入的因素,并相应的在自我效能感和价值观、工作特征和工作资源、组织公平和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