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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投保人欺诈性告知的问题,我国《保险法》中并未明确第16条对解除权作出限制的不可抗辩条款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关于欺诈行为之撤销权的适用关系,法院在判决和解释上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欺诈性告知,不论是在法律体系上还是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目的上,均不能以《保险法》第16条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排除对《合同法》